Re: 你板勞權大師請進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4-01-26 13:51:53
※ 引述《ILoveMegumin (千早愛音的專屬刻印蟲)》之銘言:
: :
: 我剛才終於找到了
: 這種案例好像真的很少
: 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100湖勞簡3號
: 賠償的依據是民法184條2項侵權行為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
: 限。
: 法院認定
: 勞基法上的預告期規定
: 是一種保護僱主的法律
: 員工突然辭職不預告
: 就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 所以雇主可以跟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 但本案的老闆還是敗訴
: 因為有關於員工行為造成的損害額度
: 老闆舉證不出來
侵權行為很難告
通常有契約關係的話 會用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來請求
損害賠償的額度部分
所以要看契約內容 如果有違約金的話 可能會視為是損害賠償的額度
但社會上每一份工作的性質不同 有一些工作要經過培訓 或是取代性比較不高
如果員工突然不做了 公司可能也有成本上的損失
所以契約會有個違約金的規定 但如果太高的話 在法院也是可以爭執的
但因為告人也頗麻煩 如果是可替代性很高的工作 通常就沒啥好告的
作者: TokiwaKurumi (常磐胡桃)   2024-01-26 14:40:00
重點是要舉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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