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
你腫摸不自己發
我想看到血流成河
對啊
※ 引述《Satoman (沙陀曼)》之銘言:
: ※ 引述《Watame (角巻わため)》之銘言:
: : #1bky4jGZ (C_Chat)
: : 都躲在這篇取暖
: : 「我Thread跟隨的好幾個都沒上啊,能幫忙的都沒選上,難怪沒人發聲」
: : 「再教訓啊,結果教訓到自己了」
: : 都是你們不投鋼彈立委跟小公舉,現在才沒人幫宅宅發聲啦
: : ==
: : 喔喔好哦,下次繼續教訓
: :
: 抱歉喔,我最近看一堆法條釋憲議案論文之類的有點火大。
: 你讓我大半夜的更火大借我發洩一下。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 第 八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
: 容防
: 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
: 移除或屏蔽該資訊或其來源,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一百八十天,提供司法
: 及警察機關調查。
: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
: 使用紀錄。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
: 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 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下架
: 或屏蔽被害人之性影像資訊或其來源。
: 邱委員臣遠:(17 時 33 分)主席、大院各位同仁和全體國人。本次保留的條文第八條
: 及第四十七條涉及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相關單位,若知悉有性侵害犯罪嫌疑之情事,應
: 先行限制瀏
: 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路頁面。
: 本黨的提案版本有將 24 小時的時間限制以文字實際入法,並且衛福部在 12 月 13 日衛
: 環委員會的協商中也有提及若要明定 24 小時的限制規定,會尊重立法院的決定,也就說
: 明多數
: 業者溝通後已經有達成 24 小時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基本共識。然而,最後於游院長召開的
: 黨團協
: 商卻未見衛福部所允諾的文字內容,僅以口頭告知平臺業者,提供時會將相關頁面限制瀏
: 覽或移
: 除,並未將 24 小時的限制以文字明定於條文之中。
: 本黨團認為即使是一張照片都有可能對一位兒童、少年的權益造成極大的威脅跟影響,對
: 其往後的人生發展都有可能產生至關重大的負面影響,既然網路平臺業者都允諾可以配合即
: 時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功能,為何不能以文字入法做更周全的規範?讓兒童及少年的性隱私
: 能夠
: 更加多一層保護跟強制規範的保障。本黨團認為主管機關提出的說明並不能夠說服這樣的
: 權益
: 保障,為何在委員會協商的時候允諾,又再次推翻?將 24 小時的移除或閱覽的限制規範
: 入法
: ,才能夠更為完善地將相關機制的問題更加地周延,將被害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更加完整地
: 保護,
: 我們希望各黨團的同仁還有全體立法委員可以支持台灣民眾黨的版本,謝謝。
: 謝委員衣鳳:(17 時 36 分)主席、本院同仁。以婦援會 2022 年接獲 241 件數位性暴
: 力求助案件為例,其中 10.73%是屬於兒少案件,有鑒於現實生活中無線網路發展、交友
: 軟體、網路
: 遊戲盛行,兒童或青少年容易被網友性誘拐,或誘騙騙取性影像,進而被威脅恐嚇要散布
: ,或被
: 勒索金錢要求性行為、性影像,甚至性交易的比例是有增無減,為什麼會造成如此不幸的
: 後果
: ?其實在於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數位性隱私沒有概念,更沒有界限的概念。
: 我希望今天修法通過以後,能夠藉由法律的嚇阻,來降低兒少被性誘拐及性誘騙的風險,
: 但是這一次的修法,美中不足的是行政院版本不主張將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24 小時內立即下
: 架,想想這些違法的性私密影像如果 24 小時內無法被下架,將會持續上傳並擴散開來,
: 甚至還
: 會被有心人製成壓縮檔,讓網友下載,這樣子性私密的影像如果被散布,而且不斷被下載
: 、分享
: ,將會造成被害者其身心創傷,並影響日後的日常生活,這樣對被害人來說,其所遭害的
: 創傷
: 、壓力,其實跟真實的性侵是沒有差別的,而且會因為被散布傳播而不斷重複,造成被害
: 人的
: 創傷恢復是緩慢的,甚至是難以恢復的。所以國民黨團認為這次修法對於被害人的性私密
: 影像
: 如果被放在網際網路上面,應於 24 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及移除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網頁
: 資料
: ,如此才能減少持續被轉傳再散播的機會,才能讓被害者能夠修復創傷,讓日常恢復平靜
: ,希望
: 本院的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 1 分鐘,現在開始。
: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 61 人,贊成者 5 人,反對者 56 人,棄權者 0 人,贊
: 成者少數,台
: 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97
: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 10 屆第 6 會期第 15 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下午 5 時 48 分 30 秒
: 表決議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 贊成:
: 王婉諭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 反對:
: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陳靜敏 王定宇
: 林淑芬 吳琪銘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 張廖萬堅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 張宏陸 吳思瑤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 邱志偉 蔡易餘
: 差點就要被TMD搞個24小時條款了齁,謝謝喔,謝謝喔。
: 謝謝TMD這麼支持言論思想創作管制喔,下次我繼續教訓TMD不用謝。
: 幹他娘的明明就跨黨派集體共識搞出來的東西,就是有人整天扯投誰不投誰。
: 台灣阿宅就是活該被人當狗幹,一群永遠學不到教訓內鬥最行的低能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