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臣遠:(17 時 33 分)主席、大院各位同仁和全體國人。本次保留的條文第八條
及第四十七條涉及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相關單位,若知悉有性侵害犯罪嫌疑之情事,應
先行限制瀏
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路頁面。
本黨的提案版本有將 24 小時的時間限制以文字實際入法,並且衛福部在 12 月 13 日衛
環委員會的協商中也有提及若要明定 24 小時的限制規定,會尊重立法院的決定,也就說
明多數
業者溝通後已經有達成 24 小時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基本共識。然而,最後於游院長召開的
黨團協
商卻未見衛福部所允諾的文字內容,僅以口頭告知平臺業者,提供時會將相關頁面限制瀏
覽或移
除,並未將 24 小時的限制以文字明定於條文之中。
本黨團認為即使是一張照片都有可能對一位兒童、少年的權益造成極大的威脅跟影響,對
其往後的人生發展都有可能產生至關重大的負面影響,既然網路平臺業者都允諾可以配合即
時限制瀏覽或移除的功能,為何不能以文字入法做更周全的規範?讓兒童及少年的性隱私
能夠
更加多一層保護跟強制規範的保障。本黨團認為主管機關提出的說明並不能夠說服這樣的
權益
保障,為何在委員會協商的時候允諾,又再次推翻?將 24 小時的移除或閱覽的限制規範
入法
,才能夠更為完善地將相關機制的問題更加地周延,將被害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更加完整地
保護,
我們希望各黨團的同仁還有全體立法委員可以支持台灣民眾黨的版本,謝謝
看了一下柯屁黨說的問題不大ㄅ
頂多就是象牙塔待久了
他說的是照片 代表是真人兒童犯罪
改成四十八小時就沒啥問題ㄌ
我沒理解碩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