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yTorch (屁眼火炬)
2024-02-02 11:14:24satoman是翻這裡的嗎?
立法院公報 第 112 卷 第 14 期 院會紀錄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
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
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