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消防局公務員上班看中醫詐296元加班費 二審獲緩刑
時任台中市消防局王姓人事室專員上班時間去看中醫針灸、推拿,還詐領加班費台中地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他1年10月,不得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查,王詐領加班費296元,輕微不法卻面臨嚴峻之刑,應論以詐欺、公務員偽造文書才符合比例,撤銷改判他1年2月,緩刑4年,仍可上訴。
檢調查,王員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在任消防局負責襄理申報加班審核,他2020年1月13日下午5點到8點去看中醫推拿、針灸,7點多才回局內,卻虛偽申報5點至7點「處理人事業務」請領2小時592元加班費,調查局中機站接獲檢舉,調閱其健保卡就診紀錄發現後送辦。
台中地院一審時,王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去第八大隊詢問國旅卡問題,離開時閃到腰才去看中醫,並稱在調查局做筆錄沒認罪,因承辦案件太多,在突擊式詢問下只能概略去想,若頭到尾不講話就沒有供詞不一問題。
一審查,中醫紀錄王右側坐骨神經痛、搔癢症就醫,和他辯稱當時跨坐機車扭傷情節不符,且王在調詢、偵訊時泛稱「前往了解、處理」,絲毫未提及要去第八大隊找誰或處理國旅卡問題,直到被起訴才具體陳述,顯違背常情,另比對多人證詞,也難認王有去處理公務。
一審審酌,王詐領金額僅592元,為5萬元以下,依情節輕微、情堪憫恕2度減刑,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一審並直言,王犯後均未坦承,態度不佳,並未深切反省自己過錯,有必要以機構內矯治,促使他自我反省,所以不宣告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王犯罪行為僅詐領1小時加班費296元,固然損及國家權力尊嚴信用,其本質上未違反職務、損及行政效能或人民權益,也未嚴重侵害國家法益,王輕微不法,卻面臨法定刑之重,恐連帶喪失公務員資格,是否一定要用貪汙罪等嚴峻處罰,有過度評價之虞。
二審認為,王員詐領加班費行為除構成貪汙,也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且論以詐欺罪較符合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且一審也且漏未論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審審酌,王員身為消防局人事專員,本應據實申報加班費,卻利用職務機會犯案,且犯後否認,但已繳回犯罪所得,考量他碩士畢業,現為台中市政府稅務局人事室專員,月收入約7萬元等,撤銷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他1年2月,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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