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台北市的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
費標準為19,649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93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
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我唯一想到的就是不做有新轉的工作
或是本來就有固定的被動收入了
然後資金都放在某個白手套手上
但是有錢人會為了這點福利弄那麼搞剛也沒理由啊
所以低收入戶每個人家門口都停BMW是都市傳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