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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94mod0 (an94mod0)
2024-03-14 13:51:25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甲○○因患有「慢性妄想型精神分裂病」,而屬「邊緣性人格障礙」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仍與某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共同基於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2 月1 日
上午10時10分許,由該名成年人在電腦網路網站「歡樂魚訊論壇」上刊登:
「妹妹名:小三。服務區域:雲林。個人資料:26歲/162cm/57kg/B 。
價格條件:1.5K/1H/1S。聯絡方式:0000000000。特別說明:非外貿,適合月底練功,
小油,妹妹小缺,希望哥哥可以幫他」之訊息,引誘不特定之男客與甲○○為性交易。
嗣經警喬裝男客撥打上揭電話號碼約見甲○○,甲○○依約於104 年6 月25日下午4 時50
分許,至雲林縣○○鄉○○路○段「7-11 便利超商」前,為警查獲。
爰審酌被告犯後雖初有爭執,但嗣已坦承不諱,態度尚可,現與父母同住,
學歷為高職肄業,因有精神障礙,已多年無業,其與家人相處情形尚佳,並持續就醫中,
或因長期無業而乏收入來源,致失慮觸法,犯後已知悔悟,並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