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ivedoor.com/article/detail/26232763/
案例背景:
日本執行死刑方式
過去是在執行的數天前通知死刑犯
但現在是執行當日通知
有2位死囚對此主張
收到通知到執行死刑只有短短幾小時
根本來不及救濟
於是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國家執行死刑方式的違憲訴訟
也請求確認他們這2個死囚執行當日沒有受通知的義務
並請求2200萬日圓的損害賠償
大阪地院:
1、這些死囚沒有請求的社會地位,法院並未針對憲法部分進行審理
2、死囚有接受當日告知執行死刑的義務,否則會與已經確定的刑事判決牴觸
3、原告之訴駁回 本案可上訴
補充:
日本的地方法院是走美國的路線
所以可以進行違憲審查
這點跟台灣的憲法法庭制度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