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劉志明持鐵鎚打死退休陳姓女教師,光天化日下還殘忍性侵。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更4
: 審宣判,認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 更四審認為,針對搶奪2000元現金部分,僅有劉男單一自白,欠缺其他證據,只能判斷是隨
: 機、偶發性犯案,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 劉男犯案為隨機性,原審認定他犯下「情節罪重大之罪」未有相關專業領域之鑑定人、機關
: 、團體,就劉男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進行鑑定,或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不宜判他死刑
: ,最後改處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這不是可教化阿
因為犯罪者想意圖減刑的討好行為應該沒啥用
好像以前邊板法律幫有討論過類似的話題
細節我忘了 大概是 非蓄意殺人
雖然人被錘 最後死了
但犯罪方可以主張當下人沒死 他也沒想到會死
錘人的對象不是預謀 (行為應該是計畫沒錯)
當然更不可能是蓄意殺人
最後就不能用最嚴格的角度來判罰
專有名詞...忘了
整個流程是
A要去他地 沒錢
受害者B開門直接被A鈍器錘頭
A搶走2000元
A把B留在車內後離開 最後B死亡
A方主張成非蓄意殺人來躲死
確實是可行的方法
那問題來了
為什麼前五次可以判死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