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不是可教化阿
: 因為犯罪者想意圖減刑的討好行為應該沒啥用
: 好像以前邊板法律幫有討論過類似的話題
: 細節我忘了 大概是 非蓄意殺人
: 雖然人被錘 最後死了
: 但犯罪方可以主張當下人沒死 他也沒想到會死
: 錘人的對象不是預謀 (行為應該是計畫沒錯)
: 當然更不可能是蓄意殺人
: 最後就不能用最嚴格的角度來判罰
: 專有名詞...忘了
: 整個流程是
: A要去他地 沒錢
: 受害者B開門直接被A鈍器錘頭
: A搶走2000元
: A把B留在車內後離開 最後B死亡
: A方主張成非蓄意殺人來躲死
: 確實是可行的方法
: 那問題來了
: 為什麼前五次可以判死刑阿
這種詭辯法院還給過就是人類的墮落
鈍器槌頭部的致命性難道法官作為一個人類沒有基本的判斷力嗎
說穿了就是法院已經垃圾到一群沒種判死的孬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