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哥QQ

作者: ai2311 (assa)   2024-07-11 19:45:16
(二)串證部分
1.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其
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
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被告與
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
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
串證之疑慮。
2.被告於107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
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怎麼會蠢到用LINE聯繫= =
作者: y1896547 (巴斯)   2024-07-11 19:48:00
為什麼他知道檢察官偵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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