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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了
三、羈押之必要性 串證之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
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
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
。又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
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
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
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豬油時報都說用LINE傳訊和去被告住處有串證之虞了
他怎麼還在跳針實質影響力
太姆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