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累了嗎 看個憲法法庭判決吧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4-07-23 00:34:48
※ 引述《ILoveMegumin (東雲晶的專屬刻印蟲)》之銘言
: 不是
: 看了才更累吧
: 113憲判3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393
: 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

: 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

: 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大法官:罵髒話≠公然侮辱
: 具體言之,除應
: 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

: 、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

: 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

: 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

: 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
大法官:
被罵的人自己搞出來的/被罵的人自願加入戰場
就要寬容自己被噴
不然你就不要下場跟別人吵架
因為跟別人吵架本來就很容易被噴
怕被噴就滾回去小圈圈取暖
: 又如被害人係
: 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

: 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

: ,而應自行承擔。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

: 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

: ,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
大法官:
1.公眾人物被罵 自己加油
理由:你是網紅 自願成為他人評論的對象 就要更寬容 不然你就不要當網紅
2.公眾人物罵人 要承擔更大責任
理由:你是網紅 自帶流量 傳播的會更廣
: 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

: ,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

: 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

: 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

: 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

: 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

: 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大法官:
短期衝突對罵≠公然侮辱
要反覆持續一直罵才是公然侮辱
有些人教養差平常講話都帶一堆髒字
公然侮辱罪是拿來處罰惡意貶低他人名譽的人
不是拿來處罰沒教養的人
: 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

: 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

: 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

: 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

: 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

: 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

: 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

: 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

: 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

: 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

: 合理忍受之範圍。
大法官:
1.街頭上罵人 當下在場的人不多 不構成公然侮辱
理由:人太少 不是很公然
2.網路上小噴一兩句 不構成公然侮辱
理由:被嘴幾句就破防 可憐喔
: 再者,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言,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

: 可能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

: 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又如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之言論(例如嘲諷文學、

: 畫或歌曲等),縱包括貶抑他人之表意成分,仍不失其文學或藝術價值。至一人針對他人

: 職業上之言行(例如工作表現、著述演講或表演之內容及品質等),發表負面評價,亦可

: 具有評價他人表現之學術或各該專業等正面價值,而非全然無價值之言論。是就此等言論

: 亦應依其表意脈絡,考量其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

: 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而不宜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大法官:
1.涉及公共議題基本上不罰
理由:不罰可以促進公共思辨
例子:討論公共議題的時候順口噴了某個政治人物
2.嘲諷作品包含貶抑他人名譽的情況 不用罰
理由:有藝術文學價值
例子:梅川伊芙韓國瑜系列金曲
大法官排除了一堆平常會出現的
那所以大概還有哪些可以罰
大法官:
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
論,在此範圍內,已經不是單純損害他人的個人感情或私益,具有反社會性,因此以刑罰處
罰還是有一般預防的效果,並未違反最後手段性
懶人包:歧視種族、攻擊性別、怒噴甲甲、羞辱殘障,被罰剛好
大法官:
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之公然侮辱行為,例如表意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公然
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之可能者
懶人包
1.透過網路發表
2.持續性
3.累積性
4.擴散性
這幾個什麼性的是什麼 只要看下面大法官親自解題就知道了
聲請大法官判決的案例
1.聲請人與鄰居因飼養寵物、貨梯產生之噪音問題互生嫌隙,110年1月6日聲請人持汽車輪
胎丟向騎機車經過之鄰居,並以輪胎揮擊鄰居,聲請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之
人可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對鄰居辱罵:「畜生啊你」之語。
大法官:互看不爽噴你一句畜生不罰
理由:沒有反覆持續的謾罵 當下不爽噴一句畜生沒差
2.聲請人與朱○○分別係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之資訊管理員、校長,聲請人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109年10月20、21日間,在上址○○國中或聲請人住處,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
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臉書暱稱「那鄂蘭」之臉書頁面,張貼「○○朱,你最會說謊」
之文字。
大法官:老師噴校長你最會說謊 因為討論公共議題 不罰
理由:老師是因為學校涉及妥瑞氏症學生跳樓進行批評
涉及師生權益及學校事務是公共事務議題性質
如有益於公共事務的討論 有正面價值
3.聲請人與張○○為鄰居,於109年12月5日23時許,在桃園市○○巷口處,因停車糾紛,聲
請人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XXX」之穢語辱
罵張○○,足以貶損張○○之名譽
幹你老師大法官給我用成XXX
害我要去找原判決看XXX是啥 結果臭機掰
大法官:因為停車糾紛噴人臭機掰 不罰
理由:只是雙方衝突當下的言語攻擊
不是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
4.周○○以「○○○」為名開設YOUTUBE頻道,並在其頻道製作唱歌教學影片,聲請人十二
於109年11月23日下午,在臺灣某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以暱稱「邱佳樂」之帳號登入社
群網站「臉書」,瀏覽另一人批評周○○歌唱教學影片內容之貼文後,聲請人因認同該貼文
,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下方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留言處,發表「痛打肥婆」乙詞之
貼文,以「肥婆」一詞公然侮辱周○○,足以貶損周○○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大法官:在YT留言罵YouTuber本人肥婆 不罰
理由:你自己發影片在YT給人點閱
只要不是罵的非常嚴重你都要忍受 不然你就不要發
但如果這個不是YouTuber而是一般人的話 可能就會構成公然侮辱
因為你攻擊他的體型跟性別等等
終極懶人包:
1.罵髒話≠公然侮辱 單純罵髒話 不罰
2.只是當下的對罵 而不是持續反覆的謾罵 不罰
(網路上嘴一句 因為也不是反覆持續謾罵 不罰)
3.自己上節目或是當網紅 就是自願成為他人注意評論的對象 要有更大的忍受義務 通常不

4.雖然侮辱人但涉及公共議題討論的 不罰
5.嘲諷作品包含貶抑他人名譽的情況 不罰
6.街頭上罵人 當下在場的人不多 不罰
7.網紅噴人 因為自帶流量 傳播的更廣 更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8.歧視種族、攻擊性別、怒噴甲甲、羞辱殘障 高機率構成公然侮辱罪
整理了一下
差不多這樣==
作者: maitetsu (まいてつ)   2023-07-23 00:34:00
太長了 要睡覺沒空
作者: mayolane (mayolaneisyagami)   2024-07-23 00:35:00
大師
作者: Lilchicken (小雞 )   2024-07-23 00:35:00
靠背 你就說告不告的成吧
作者: Atima   2024-07-23 00:36:00
被告也會被噁心一陣子 有點煩
作者: wwndbk (黑人問號)   2024-07-23 00:36:00
太長
作者: Ceelo (hakkaman)   2024-07-23 00:36:00
難過之前阿康告人沒下文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4-07-23 00:36:00
基本上很難告成了
作者: tomuy (咖啡中毒)   2024-07-23 00:36:00
大師
作者: WindowDragon (貼貼)   2024-07-23 00:37:00
解釋是這樣解釋 實際法官用起來又是一回事吧
作者: DreaMaker167 (dreamaker)   2024-07-23 00:37:00
勝大法官
作者: rayccccc (rayccccc)   2024-07-23 00:37:00
大師
作者: chuchu000 (chuchu000)   2024-07-23 00:37:00
基本上感覺都很難告成
作者: yulis (笨蛋 尤莉絲)   2024-07-23 00:38:00
這樣以後被條子開單可以問候一下他老木發洩情緒了嗎
作者: chuchu000 (chuchu000)   2024-07-23 00:38:00
反覆持續是要多長時間內啊
作者: returnees (return)   2024-07-23 00:38:00
勝!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4-07-23 00:38:00
看了幾個懶人包 基本接近誹謗才能告成
作者: LoKingSer (魯王蛇)   2024-07-23 00:39:00
可是照你這樣解釋,我罵警察和法官不也沒事ㄌ?
作者: badend8769 (壞結局)   2024-07-23 00:39:00
YT上傳個影片就能變成公眾人物被罵喔今天訂閱5個人被罵肥婆是不是有點可憐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4-07-23 00:39:00
大概要像是罵馬來人那樣反覆罵人是畜生才會構成
作者: LoKingSer (魯王蛇)   2024-07-23 00:40:00
而且「反覆持續」的標準到底是啥?
作者: lunawalker (lunawalker)   2024-07-23 00:41:00
公然侮辱大師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4-07-23 00:42:00
大部分你去警局報案 警察抓到對方 就會叫你和解了很少走到最後
作者: srxteam0935 (葉子人)   2024-07-23 00:42:00
大師
作者: Leaflock (民雄鳳梨田切讓)   2024-07-23 00:42:00
勝王特有的超長文
作者: KanaCoco (天龍貼貼)   2024-07-23 00:42:00
大師
作者: rp20031219 (Tim87)   2024-07-23 00:44:00
愛勝王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4-07-23 00:46:00
等等幫我把推文刪掉好了 不想教人當訟棍雖然這邊的人去報警 警察應該都不會鳥你
作者: chuchu000 (chuchu000)   2024-07-23 00:48:00
愛勝王
作者: LoKingSer (魯王蛇)   2024-07-23 00:49:00
沒差ㄅ,不可能每個人都願意付錢和解ㄚ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4-07-23 00:50:00
九成都願意 我之前聽他講 他每個月起碼成功十次以上
作者: ilikeroc (U文起司)   2024-07-23 00:51:00
也太好賺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4-07-23 00:52:00
因為沒人會想跑後續 他連有人嘴砲說他會得愛滋都報案 然後對方立刻掏6000
作者: LoKingSer (魯王蛇)   2024-07-23 00:55:00
:O
作者: badend8769 (壞結局)   2024-07-23 00:56:00
拿一個有點痛卻又讓人覺得省麻煩的金額 厲害捏
作者: cities516 (安安路過)   2024-07-23 00:59:00
勝勝!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4-07-23 01:09:00
現在應該不用太怕ㄌ
作者: bollseven (嚕嚕子)   2024-07-23 02:03:00
勝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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