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在研究中國刑法的強姦罪
因為中國強姦罪只限婦女 男的被強姦插肛門不算強姦罪
最多只是故意傷害罪而已
本來是想看最早是怎麼出現的
因為我去查大明律 和姦男女都罰
後來想到把古代強姦罪都翻出來
古巴比倫帝國(公元前1776年)
如果一個男人強姦了另一人的未婚妻,而她從未與未婚夫有過親密關係且仍住在其父親家中
(尚未出嫁還在原生家庭),並且他們被抓住時該男人與她發生了關係,那麼該男人應被處
死,而該女人應被無罪釋放(漢摩拉比法典)
如果男人A強姦了其他男人的未婚妻 而這位未婚妻還沒出嫁到那位男人家中 也還沒破處 那
男人A應該被處死 而女人應該被無罪釋放
在舊約聖經申命記裡面也有跟漢摩拉比法典一模一樣的規定
假如那個男人是在野外遇見已經訂婚的少女,並強行跟她發生關係,就只有那個人該被處死
,但不要懲罰少女,她沒有犯該死的罪。這種情況就像一個人襲擊別人,把對方殺了一樣。
」(申命記22:25-26)
申命記就記載是 摩西死前寫的 大概是公元前1400年
漢摩拉比法典比舊約申命記還要早250年
所以可以知道這個規定其實就是西亞那附近的民間習俗
摩西受到民俗環境的影響 也採納跟漢摩拉比法典一樣的規矩
只能說聖經真的很有歷史價值
因為它反映的其實就是當時民間的傳統倫理道德觀
亞述帝國(公元前1450年)
如果一個貴族的女兒是處女,住在她父親的家裡(尚未出嫁還在原生家庭),未曾被求婚,
因未婚而處女膜尚未破裂,如果一個貴族強行侵犯了她,無論是在城中、鄉野、街頭、谷倉
還是城鎮節日上,都將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該處女的父親可以合法強姦侵犯者(該貴族)的妻子,並將他的妻子強行帶走,不得將她
歸還給侵犯者。
2.父親可以將被侵犯的女兒嫁給侵犯者。
3.如果侵犯者沒有妻子,他應向處女的父親支付額外三分之一的銀子作為處女價值的賠償,
並且他必須娶她為妻,不得將她拋棄。
4.如果父親不願意這樣做,他可以接受再額外三分之一的銀子作為賠償,並將女兒嫁給他願
意的人。
(亞述法典)
處罰強姦的理由是 奪走父親女兒的處女 (限定貴族 強奸平民沒差)
因為女兒是家庭的財產 家庭對女兒的出嫁有處分權
你今天把人家的女兒強奸破處 就是害女兒嫁不出去
女兒嫁不出去就是對家長的損害
這位父親有權向強姦者要求賠償(女兒不能向強奸犯請求賠償)
或是可以讓這位父親強姦侵犯者的老婆 並奪走她的老婆
父親可以也要求把女兒嫁給侵犯者(因為非處嫁不出去沒人要 失貞的女性就沒有人要了 那
你就意思意思一下負責把不然我女兒要嫁給誰 難道要供他吃供他住一輩子嗎 當時女性也沒
辦法出去工作 如果強奸犯不娶 然後又沒人要 那這女的就完了)
如果要自己挑人嫁的話 還可以再多索賠一筆費用 作為女兒破處的賠償
所以可以知道女人的處女實際上是一種貴族家庭的財產權
或是說是專屬於貴族父親的財產權 因為母親似乎也不能去請求
如果一位貴族的妻子在街上經過時,另一位貴族抓住她,並要求與她同寢,盡管她拒絕並不
斷抵抗,但他仍然強行侵犯了她。無論是當場發現,還是有證人指控他與她發生了關係,都
應處死這位貴族,女人無需受罰。(亞述法典)
這同樣也是限定貴族 貴族強奸另一個貴族的妻子(不用是非處)判死刑 而被強奸的女性不
用被判刑
舊約聖經 申命記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出嫁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
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汙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命記 22:28-29)
舊約同樣也規定了跟亞述法典一樣的規則 只是是平民也適用 不再限定貴族
強奸者向被強奸女子的父親賠償 而不是對該女子賠償
而且該強奸者要娶他為妻 因為你破人家的處 人家已經嫁不出去了 那這女的一輩子就完了
所以強奸犯必須為他下半身的生活保障
不要看這條好像是很糟糕的法律 其實這條在舊約當時社會環境已經算是保護女性的
在亞述帝國只有貴族女性有嫁給強奸犯的待遇 平民女性被強奸就可以等著腐爛在大街上了
舊約看的是精義 看的是條文的目的 不是拿著舊條文放在其他時代對比 要按照當時年代來
看 這個條文在當時的年代就是保護女性而出現的 只能說女人在古代就是可悲 因為這種規
則已經是剩下的能夠有效保障女性的方法了 在其他地方你就嫁不出去只能餓死在大街上 強
奸者也不需要娶你不需要照顧你 甚至強奸都沒罪都不罰 舊約在當時對平民的保護已經算是
比同時代人進步了
先打到這裡 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