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助理補助費屬助理之薪資,並非實質補貼立法委員之費用,而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
費用,亦經編列預算以供支用,均如前述。從而,前揭本段⒉項所述關於最高法院所持民意
代表有無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已屬我國司法實
務本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及基於對民意代表之禮遇與尊重,例外、從寬就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2款所定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中關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解釋,當
不容恣意擴張解釋,否則無異於承認民意代表得取得較諸一般民眾更加優位之法律上地位,
而得於實施刑事財產犯罪(例如:強盜、恐嚇取財、侵占、竊盜等罪)後,將不法所得用於公
務,而一概阻卻「不法」意圖之成立
以前的判決是
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及基於對民意代表之禮遇與尊重 例外限縮不法所有意圖的範圍 讓你不會
那麼容易變成貪污罪 只會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但因為以前這種見解來看 只要你是把低薪高報的差額拿來用於公務 就很寬鬆讓你不會構成
貪污罪 但這個是基於禮遇與尊重民意代表
這次判決就說 用這種寬容的審查方式 對一般人不公平 所以沒門
被告高虹安及王郁文既明知其等向立法院申報或配合領取之酬金及加班費有「低薪高報」之
浮報情事,卻仍執意為之,其等主觀上自具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且依上開說明,此殊不因繳回至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後實際由何人保管、如何保管、係供高虹
安立委辦公室使用、被告高虹安個人私用或其他用途,以及如用以代墊被告高虹安之私人費
用,乃至於其事後是否歸還等節,而有不同。
這次不採以前的見解
你只要低薪高報 不管你差額全部拿去公用還是私用 都是犯貪污罪
你全都用在辦公室 跟 全都拿去買衛生棉 是一模一樣的 都是貪污
以前不判貪污是禮遇尊重民代 但這種禮遇讓民代取得比一般人更優勢地位
所以這次你可以去死了
豬鼻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