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4-08-18 22:58:0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這是憲法的明文規定,如果有人要去提告,那也是他的權利。
如果有好幾個人對一個人謾罵和人身攻擊,難道他要隻身一人抵擋圍毆?
這時如果他覺得名譽遭受傷害,難道只能自己硬吞?
大家平常都在說反霸凌,那為何這種網路上的言語霸凌攻擊就要被容許?
提告也不過就是一種合法的反制手段而已。
如果你的發言屬於合理評論範圍,那麼原告在檢察官甚至警察那邊就會被勸退了。
但如果是到法官那邊判罰,那表示人家提告也是有幾分道理。
歸根結柢就是儘量謹言慎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