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 李義祥等人判賠2300萬、台鐵負4成過失責任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釀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的嚴重死傷重大事故,時任交通部長林佳龍引咎下台,台鐵向施工廠商李義祥等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花蓮地方法院今(21)日宣判,李義祥等人連帶負6成責任,判賠2300餘萬元,台鐵須負4成過失責任。
全案發生2021年4月2日,廠商吊卡大貨車於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掉落於鐵軌上,導致太魯閣列車與大貨車碰撞,造成49死200餘人受傷。台鐵以代位求償方式,先賠償每名罹難者1570萬補(賠)償金,再向李義祥和承包商提起民事訴訟,以總支出補(賠)償金額為基礎求償,尊重家屬請求金額及主張。
花蓮地方法院今天針對判決說明,施工廠商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吊卡大貨車故障熄火到事故發生前,都沒有通報台鐵或請求適當救援,逕與移工華文好操作拖吊業務導致貨車滑落鐵軌,是主要肇事原因。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承包商合夥事業義祥工業社、東新公司及華文好均應與李義祥連帶負責,綜合事故發生流程,認定李義祥等人應連帶負擔6成損害賠償責任;台鐵未善盡巡查義務,任由李義祥施工,須負4成過失責任。
花蓮地方法院依台鐵公司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的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每名發放1570萬元等,求償1億7000萬餘元,經過失相抵折算、扣除強制險給付利益等,判決李義祥等人連帶賠償金額為新台幣2326萬6692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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