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桃檢起訴鄭文燦具體求刑12年 委任律師也

作者: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4-08-28 08:06:56
桃檢起訴鄭文燦具體求刑12年 委任律師也涉洩密罪遭訴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於桃園市長任內涉嫌於「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的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自今年6月起發動偵辦,上月11日將鄭文燦羈押獲准後,全案今天偵查終結,將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考量他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賄款高達500萬元,建請從重量處徒刑12年,另同案被告楊兆麟等10人也依貪汙罪行賄、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洗錢、洩密等罪起訴。
桃檢說明,鄭案起訴書全文多達9萬7000多字,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桃園地檢署聲請10次搜索、1次逕行搜索,桃園市調處聲請1次搜索,傳喚被告及相關證人共46人,調詢及偵訊共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的居處主臥室邊柱旁上鎖的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的保冷提袋內藏放現鈔共新台幣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起訴指出,台塑企業總管理處88歲前總經理楊兆麟、台塑企業總管理處77歲前執行副總經理侯水文、林口工五重劃區建廠管理委員會72歲前主任委員廖俊松合資成立「鴻展公司」,並於2016年間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約63.05%所有權人的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為藉著「自辦市地重劃」取得能變賣獲利「抵費地」,得先讓該「農業區」土地的使用分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用地,才能與華亞科技園區相連擴大開發;面積約1.78公頃的「抵費地」若開發完成,可獲利約新台幣24億2190萬元。
鄭文燦於2014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止擔任桃園市長,楊等人於2016年底尋求鄭支持,希望由桃市府協助取得個案變更的核辦文件,將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外,連同周邊西側土地的農業區及宗教專區約41.76公頃土地也一併變更為「自辦市地重劃」,楊以美光公司欲設廠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積極向鄭陳情請託。
起訴指出,鄭文燦2017年1月在市府召開「華亞二期開發相關事宜研商商會議」,由經發局會同都發局提出變更計畫,爭取以個案辦理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並於東側擴大計畫範圍9.12公頃土地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但因美光公司2017年中確定不設廠,自2017年7月中旬起,廖等與鄭在官邸密會,侯、楊則於同年8月6、22日分別在華國、神旺大飯店宴請鄭請託協助土地變更開發案,席間表示「我們不會失禮」。同年9月鄭於市府召開「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廖等人出席發表意見,會中雖有公務員發言提醒能否以自辦市地重畫方式有疑義,但鄭仍依廖等人訴求裁ꔊ隉C
楊等見鄭協助後,指示廖以500萬元行賄,廖力廷與妻子黃芷蓁以鴻展公司資金湊款,廖俊松、廖力廷父子於2017年9月14日晚間近10點到官邸,3人閒談16分鐘後,廖將500萬元現金的黑色手提袋當鄭的面,放在會客室茶桌下,分別以口型陳述及手勢比劃「5」示意,鄭則以台語「知、知、知」回應後散會,廖翌日回報。
鄭文燦收賄後,同年10月3日簽核決行發文,經發局發函向政院提報申請土地變更開發案請准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等,鄭於數日後電話告知廖俊松「國發會我講好了」表達對此案後續發展的協助。
由於鄭於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3月16日間,得知廖俊松遭監聽,為免收賄犯行曝光,於2018年3月間專案報告會議不僅未邀廖參加,也對東側9.12公頃農業區土地變更開發案轉變支持態度,趁廖力廷受楊指示到市府討論政治獻金透露廖俊松遭監聽,並於同年5月21日深夜11點到廖力廷北市泉州街住處,親取楊轉交的政治獻金600萬元,還罵廖俊松大嘴巴,到處亂講話遭監聽,至於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另函送監察院辦理。
由於土地變更開發案延宕,侯於同年8月9日不滿並要求廖去了解鄭拿錢不辦事之因,廖力廷趁鄭於8月13日晚間至友人處聚會時打探,鄭擔心遭監聽波及不安,且廖竟追蹤他的行蹤追問後續,乃決意還款,當晚11點邀廖到官邸,將賄款500萬元及政治獻金600萬元現鈔分別用背包及手提袋返還。
鄭於偵查時,雖坦承有農地變更開發案、與被告楊某等餐敘、被告廖俊松父子在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實,但他以黑色手提袋是被廖俊松「丟包」在官邸,不知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來辯稱;經查,金額除了與鴻展公司帳冊登記「佣金」符合,且廖指當時交付的是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捆綁裝入牛皮紙袋,再放入手提袋,但鄭退還鈔票時,是以橡皮筋綑綁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檢方認為整袋錢重達5.53公斤且綑綁方式改變,依此研判鄭明知袋內是現金卻仍收受使用,事後以不明方式湊足同額款項退款。
鄭又辯稱被告廖俊松等人意圖陷害,經查,商人為求財多不願得罪政治人物,更不會自陳對方已返還賄款而自陷行賄罪可能,根據偵查時序,被告廖等人同一時間通知到案,隨即遭收押禁見,彼此無法串證,不過對鄭因得知監聽而退款的說法一致,況且鴻展公司帳冊記載500萬元支付名目為「佣金」,另有廖的黃姓媳婦因擔心送款曾與丈夫廖力廷電話聯繫,夫妻倆在電話中清楚提及賄款塞在官邸桌下等譯文可資佐證,認定鄭的犯行。
檢方認為,鄭文燦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土地變更開發,將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惡性甚重,且花用賄款近1年後才因得知廖俊松被監聽、不得不返還;鄭文燦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量本案犯罪所得、鉅額賄款高達500萬元,建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就楊兆麟部分,審酌楊某矢口否認犯行,前為我國台塑企業資深高階經理人,應為企業界楷模表率,竟利用與被告鄭餐敘,再以500萬元攏絡行賄直轄市長圖己私利,冀取數億元土地開發利益,猶如齊人攫金。得知被告廖俊松等人遭司法機關偵監,更命其屬下被告廖力廷銷燬對其不利證據,無視客觀事證而一再狡詞飾卸,若予輕縱,恐群起效尤而迭生企業界不法請託公務員之情事,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2年。
就被告侯水文部分,審酌侯雖就客觀事證願以供認,然否認罪責,法治意識實在薄弱,不宜輕縱,惟侯某已坦承客觀事實,如於審理中坦認自白犯罪,仍請量以適當之刑;被告蔡明熙部分,審酌其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既為卸職檢察官非但未利用曾任檢察官的經歷,幫助或導正人民對檢察機關誤解,更甚佯稱可停止通訊監察的詐術訛詐他人,誤導、加深人民對檢察機關的誤解與不信任,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就被告游琦俊部分,審酌其矢口否認犯行,而其受託辯護時,除已深知證人施彥廷為案關重要證人,且於聲押庭上,承審法官也明白諭示不得有洩密作為,仍於聲押庭後的當日,即行外洩上載犯罪事實的重要聲押卷證予證人施彥廷,視法官本於我國司法賦權的裁定諭示為無物,請予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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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smsk (449)   2024-08-28 08:08:00
往死裡打
作者: EPika (精靈皮卡丘)   2024-08-28 08:09:00
電影演的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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