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的台北地院法官朱家毅9月2日罕見以柯「犯罪嫌疑不重大」、「沒有明知違法」2要
件,諭知無保請回,讓北檢跳腳,許多基層檢察官也紛紛質疑裁定理由跳脫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羈押除要符合本刑5年以上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還要有勾
串、滅證、逃亡之虞等要件。柯文哲涉犯本刑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及5年以上的圖
利罪,已符合重罪羈押要件
朱家毅認證京華城案確實有違法之虞,卻罕見以「犯罪嫌疑不重大」,諭知柯文哲無保請
回,恐非現行司法實務常態。
事實上,幾乎所有涉貪的公務員都會主張不知自己的行為觸法,透過選舉取得權力、不具
專業的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更是如此,常抗辯就算觸法、但未達「明知違法」要件,意圖
為自己解套,但絕大多數都不被法官採信,最後仍遭判刑。
原因在於實務推定公務員對本身職位應負何種權利與義務,須有清楚的認知,若感到模糊
,應尋求上級或政風機關的意見,而非逕行處置或決行,自陷觸法風險之中。因此主張沒
有「明知違法」而脫免罪刑的被告,實務上成功的案例不多。
朱家毅採信柯文哲辯詞,指柯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
相關專業,才會信賴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
因此不能就此認定柯文哲主觀上「明知」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或20%的違法容積獎勵,仍
下達指示。
朱對於「明知違法」的定義,不只與實務見解有所差距,在聲押期間就實質認定柯有沒有
「明知違法」的犯意,也稍嫌過度超越羈押庭的框架,縱然法官依法享有獨立審判的空間
,但司法也該兼具安定與穩定性,而非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才能讓人民得以預
測。
看起來判決有問題欸
法律人也都覺得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