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柯文哲無保請回 兩要件跳脫實務見解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4-09-03 17:03:51
※ 引述《an94mod0 (灯露家的小蠟燭)》之銘言
: 朱家毅認證京華城案確實有違法之虞,卻罕見以「犯罪嫌疑不重大」,諭知柯文哲無保請
: 回,恐非現行司法實務常態。
: 事實上,幾乎所有涉貪的公務員都會主張不知自己的行為觸法,透過選舉取得權力、不具
: 專業的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更是如此,常抗辯就算觸法、但未達「明知違法」要件,意圖
: 為自己解套,但絕大多數都不被法官採信,最後仍遭判刑。
: 原因在於實務推定公務員對本身職位應負何種權利與義務,須有清楚的認知,若感到模糊
: ,應尋求上級或政風機關的意見,而非逕行處置或決行,自陷觸法風險之中。因此主張沒
: 有「明知違法」而脫免罪刑的被告,實務上成功的案例不多。
: 看起來判決有問題欸
: 法律人也都覺得怪怪的...
然後這篇的報導口口聲聲說什麼 實務見解阿怎樣怎樣的
還要說什麼 絕大多數都不被法官採信 跟過去不一樣
幹但重點是 要不要羈押是要看證據的啊
如果證據就不足以支撐犯罪嫌疑重大
那就是要放人阿
扯一堆什麼過去實務見解就很莫名其妙
過去實務見解成立的前提是 證據資料足夠證明
那如果證據資料不足 那就是放人阿
我舉例 實務見解對兇器的定義是 你只要帶在身上沒有使用就算兇器
也就是說 你今天去偷別人東西 口袋放一根螺絲起子
就算你沒有要用 然後你可能辯稱不知道口袋有 一樣會構成攜帶兇器竊盜罪
這個是實務見解啊 然後一直都是這樣判的
但如果現在問題是 沒辦法確定當下竊盜的時候到底是不是他犯的
就是沒辦法證明A有沒有犯竊盜罪 因為A可能提出不在場證明之類的
那你現在一直提什麼 實務見解就是攜帶兇器竊盜等
但要用這個實務見解的前提是證據充分阿
如果證據不足 那就沒有使用這個實務見解的前提
所以檢察官證據充足是所有事情的前提
證據不足就不用扯什麼過去怎樣怎樣怎樣
因為證據充足是一切的前提
這就是為什麼會出乎大家意料啊
連我認識唸法律的都沒想過會無保請回
因為大家都沒想到檢察官會這麼點點點
阿連證據都搜不明白就被法官打槍
幹這個是重大政治案件欸
檢察官辦這種大案能夠那麼不嚴謹嗎
連犯罪嫌疑重大都沒辦法證明
真服了捏
作者: A00610lol (paulhuang)   2024-09-03 17:05:00
大概以為小沈很快就會供出來了吧
作者: amsmsk (449)   2024-09-03 17:06:00
畢竟是黨在後面指揮阿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4-09-03 17:36:00
我覺得你要知道一件事情 不是用VPN就無敵 你過去發文都有IP可以找類似的事情 我已經看過好幾次了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4-09-03 17:49:00
只是要避開現在的ip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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