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印象是這樣
羈押要件
1.你可能落跑
2.你可能滅證串證
3.五年以上重罪
4.其他法官認為有必要
跟定不定罪無關,又不是定罪率高就能羈押
很多時候輕罪然後沒有落跑跡象+沒有滅證串證之虞
一樣給你押,反正押了沒損失
不過講得細節我還是忘了= =
※ 引述《Victoryking (貓咪喵喵)》之銘言
: 沒這回事
: 如果是兩蔣年代 那就是亂羈押
: 檢察官自己就能自己去羈押人 還不用法官同意
: 但是現在已經沒有隨便羈押這種說法了
: 檢察官聲請羈押後 基本上就是一定會起訴的
: 基本上會起訴的檢察官才會聲請羈押
: 所以聲請羈押差不多可以=會起訴
: 那起訴的定罪率是多少
: 95%
: 對 所以如果被羈押 後面有罪的機率是95%
: 如果是95% 那哪有什麼亂羈押的說法
: 就是手上足有資料才會羈押
: 而且羈押也要法官同意不是檢察官自己說了算
: 亂羈押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事了
: 現在羈押都是快狠準的
: 不過95%是對一般的罪
: 貪污系列的罪 起訴後的定罪率是65%
: Why 因為對價關係超難證明 圖利也很難證明有沒有明知違法
: 所以才會有很多律師在說 貪污系列罪就是 瘋狂主張自己無罪就對了
: 因為有罪跟無罪是5050
: 就算一審有罪 二審也有可能給你一個無罪
: 因為對價關係很難證明 明知違法很難證明
: 大概這樣
: 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