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昨天說,
問題不在圖利罪是否要除罪化,
而是為何京華城容積獎勵是違背法令?
是由誰來決定是不是違背法令?
你們覺得國昌這樣講的動機是啥?
1. 如果法官說京華城容積獎勵沒違法
那阿北當然就沒有明知違法的問題阿
-> 小草高潮的理由
2. 法律人特產詭辯:限縮"明知違法"的解釋範圍
簡單的說就是只有法官判決違法才是違法
法官說違法之前 都不知道是不是違法
沒有什麼過往案例 都不管
所以就沒有所謂的阿北"明知違法"的問題
在這個論點下 只有當法官判違法
阿北知道了還簽下去 才叫做"明知違法"
3. 什麼時候可以當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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