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方可以主張:
中華民國憲法從來就沒有規定可以剝奪人民的生命權
最多只有寫到限制
況且從歷屆大法官解釋當中
都曾經宣告內在思想自由是受到絕對保障
就算是非常時刻也不容任何的侵犯
執行死刑連思想自由都沒了
所以死刑違反中華民國憲法
維持死刑方可以主張:
生命權並非無法剝奪
正當防衛就是一個例子
防衛者在受到不法侵害當下
本身就可以用殺人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這是人類基於原始的本能所優先於憲法的自然權利
並經由國家刑法承認的手段
從而 軍事作戰也是相同的情況
國家在面臨敵國不法侵犯的當下
也能拿起武器殺掉敵人
廢除死刑方可以另外主張:
正當防衛的狀態下
是人民基於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當下的防衛
或是國家受到不法侵害 即將滅國的當下採取的防衛
然而國家在執行死刑的時候
受刑人對於國家並沒有立刻的危難
國家是對手無寸鐵的人民進行槍決
這根本就不能套用正當防衛的方式舉例
就算承認正當防衛是國家禁止剝奪生命權的例外
那也不應該拿死刑套用在行使防衛權的例子
支持死刑方可以再主張:
既然禁止剝奪生命權都能夠有例外
為何執行死刑就不能構成禁止剝奪生命權的例外
ILoveMegumin的結論:
唉 好想跟穗波媽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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