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leafff (leaf)》 之銘言:
: 如果受刑人出獄後再犯,
: 要檢討的不是獄政教化系統嗎?
: 就算法官判的再重,
: 教化制度沒做好他還是會再犯,
: 監獄也不是法官能管的
:
所以我不就有說了
假如刑期已經偏向重判
比如二犯者,所犯之罪刑責最高5年,法官已經判到2年半甚至3年
犯人出獄第三犯,不一定要記點啊
但同樣罪犯,法官卻判個一年或一年半
出獄產生三犯,那不怪法官怪矯正署?
總不能判了一年半,矯正署感覺沒有矯正完善,自己加刑期或是要求法官再加
: 再說冤獄的部分,
: 早期有些冤獄的案子是檢方違法刑求得出來的供詞,
: 那法官判錯有可能是檢察官的問題。
: 而且如果造成冤獄就要懲罰法官,
: 反而可能怕被罰結果縱放了某些案子,
: 而影響審判獨立性
:
如果司法機構沒有太崩壞
重大刑案的犯人應該都要有辯護律師吧?
或是現在疑似有冤案者,其實在當年應該都有當庭或在輿論提出疑慮
換言之,
不可能期待檢方不偽造假證據
但至少有雛形的司法系統在處理重大刑案時,多少會有質疑的聲音出現
當有質疑出現,
而且經過驗證確認該質疑並非無中生有,或無法完全排除
但法官依然不採納、參考,依然用死刑判決
直接違反罪疑唯輕這個帝王條款
最後也證明該案為冤案
記點懲處很過份嗎?
要就罪疑唯輕用到極致
要不就賭該案無法翻盤逆轉確認為冤枉
至於縱放,回到原本輕判的處理方式
賭對方會不會再犯嘛
每次都把「勿枉勿縱」說得震耳欲聾
等到實際執行又說法官好可憐、超級累會沒人做
法官待遇再調高不就得了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啦
臺灣法律系畢業生數量又不是鳳毛麟角
我是相信流動率良好的池子比原本超清澈卻幾乎不流動的水還難藏污納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