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夫婦膝下有一子,就是案件中的核心人物——李嚴。
李嚴從小學業優秀,2018年高考,他考入了上海某大學。
本以為兒子進入象牙塔深造,父母就能放下擔子。但自從李嚴進大學後,李先生夫婦卻因
為兒子的情況,而憂心不已。
李先生告訴法官,兒子在大學就讀期間,常常說多次受到同學辱罵、毆打。2019年,兒子
李嚴被診斷為重度抑鬱症。
「因為學校和輔導員在處理學生矛盾時有失偏頗,才令我兒子病情加重,最終導致其自殺
身亡。」
李先生對於兒子的死亡耿耿於懷,於是將兒子的母校和輔導員告上了法院,索賠190余萬
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
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是侵權之訴,兩被告是
否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則應從各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侵權行
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四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李嚴是自行購藥後服毒自盡,無證據證明被告大學、輔導員林老師對李嚴實施了侵
權行為,並造成了其死亡的損害後果。從兩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李嚴在本科就讀期間,
其確診為重度抑鬱症,大學及輔導員均對李嚴盡到了其職責範圍內關心、教育、管理、引
導義務。
而李嚴購藥、服藥自盡均系其自主行為,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責任。
李嚴父母要求兩被告對李嚴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