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z請進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4-11-20 20:23:30
※ 引述《KanaCoco (キラメキふたつ星)》之銘言:
: 你們現在怎麼處理賣純的電子菸阿
: 我看菸害防治法修法後
: 法院有些直接免訴 也有繼續判藥事法的
: 阿檢方現在的態度是怎樣
: 有沒有八卦
靠杯
剛才在法務部網站找其他案件的資料的時候
突然有篇決議讓我想到你幾個月之前問我的東西
菸害防制法業於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而依衛生福利部 112 年
2 月 8 日衛授國字第 1120760120 號函釋以菸害防制法本法為特別法,
其效力優於普通法(藥事法)之原則,本法施行後,邊境查獲進口電子煙
油(彈),若未涉宣稱療效,應依本法查處。則先前移送之含有尼古丁之
電子菸而未宣稱療效者,是否仍構成違反藥事法罪責。
台中地檢 多數意見:構成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檢察署研究意見:構成違反藥事法。
最高檢察署研究意見:
1.從輕原則法理辦理。
2.惟案件具體情節,因案各異,如有特殊事由,仍依具體個案自行認定。
3.再問就是修法
法務部:同最高檢察署。
笑了
這結論跟沒寫一樣
理論上雖然這是檢察機關的態度
但也要期待檢察官每個都有時間更新自己的見解
每天忙到快死了
還願意認真讀這篇給你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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