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打詐修法
舊法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意思就是賣帳戶的人
只要被認定是洗錢
不得易科罰金
如果不符合緩刑條件 一定要入監執行
新法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按照新法
你賣帳戶導致受害超過1億元 才會入監執行
未達1億元 都有易科罰金、緩刑的機會
我還以為這民進黨修的耶= =
然後因為從輕原則
大多數修法前的犯罪行為只要還沒確定都是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