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詐團成員毆打豬仔有停手「非殺人」 最終判刑結果出爐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
2024-12-10 11:15
詐欺集團成員劉益亨、鄭名良、任睿麟、黃偲維2022年12月監控提供帳戶的林姓「豬仔」,卻將人活活打死,林遭棄屍新社第七公墓。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庭依重傷害致死等罪判4人10年6月至16年6月不等徒刑,檢方與4人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劉等人再上訴,最高法院判上訴駁回定讞。
劉益亨、鄭民良、任睿麟、黃偲維因共同犯重傷害致死罪,各處15年、16年、12年、10年6月徒刑;又犯私行拘禁罪,各處9月、10月、6月、6月(6月部分,得易科罰金),劉的應執行刑為15年6月,鄭應執行16年6月。
林姓死者2022年間因提供人頭帳戶,遭劉益亨等4人和另一名少年(由少年法庭審理)帶回台中市北屯區瀋陽路的民宅,以抹布塞住嘴巴、矇住眼睛,並以手銬、腳鐐「強控」林,林抵抗、呼救,遭劉等人拿手銬、棍棒或徒手毆打。
同年12月7日,林因頭部受傷而死亡,隔天被劉等人載往新社第七公墓棄屍。林的遺體被發現後,林父提告,台中地檢署指揮台中市警第五分局、東勢分局與新北市刑大偵查後起訴。
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庭在審酌量刑因子、4人犯罪動機、目的等事由後,分別量刑,並就任睿麟、黃偲維犯私行拘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劉益亨、鄭名良犯重傷致人於死、私行拘禁2罪則另定應執行刑。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頭部是人體重要部位,拿球棒、手銬等堅硬器具或是用手腳攻擊,必然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劉益亨與鄭名良拿手銬、球棒輪番攻擊,明顯有重傷害故意。任睿麟、黃偲維雖沒拿器具攻擊,但2人壓制被害人,任睿麟也徒手毆打,有重傷害犯意聯絡。
台中高分院認為劉等4人為了遏阻並教訓林姓男子而攻擊,動機不是殺人,用的凶器並非刀槍等可讓人隨時畢命的物品,可見不是預謀或是有計畫,應該是偶發的攻擊行為,且他們在發現林「不會動」後即停手,並試圖挽救,難認有殺人犯意,因此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劉等人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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