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nsr150xx : 專業的5樓來了 講半天 沒證據 顆顆 124.155.188.145 12/0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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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37 1 4/30 larboard 轉 [新聞] 朱元璋後人 違停被嗆1人打9人(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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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易,121
【裁判日期】 1020218
【裁判案由】 恐嚇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雪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84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雪璋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22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臺北市大安區延
吉街235巷口倒出延吉街,於接近巷口時,適文端毅、關宇
廷、張士晉、陳思蓉等人沿延吉街往仁愛路方向步行欲通過
該路口,惟因上開自小貨車倒車時過於接近上開人等,關宇
廷見狀,遂大聲對朱雪璋說「你快撞到我了!」,引起朱雪
璋不滿,將車倒出延吉街後,隨即停放路旁,並與文端毅一
行人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含刺激性成分之噴霧
劑,向關宇廷及張士晉所在方向噴灑,致關宇廷、張士晉均
受有接觸性皮膚炎、結膜炎、淺層角膜炎。而文端毅因不滿
朱雪璋傷害同伴,乃與朱雪璋理論,兩人並發生肢體拉扯,
詎朱雪璋復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金屬狀之長棍毆打文端毅頭
部,及徒手毆打其臉部,致受有頭部外傷、左上肢挫傷、下
嘴唇挫傷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
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朱雪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本件告訴人文瑞毅、張士晉及關宇廷已於102 年1
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揆
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原來沒使用踢技狂踹 小弟在這道個歉
只是好像用了更可怕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