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閒聊] 單純好奇,研究所都沒人在論文舞弊?

作者: ACE520 (ASE)   2018-01-06 1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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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CE520 (ASE) 看板: PhD
標題: Fw: [閒聊] 單純好奇,研究所都沒人在論文舞弊?
時間: Thu Dec 28 14:10: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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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CE520 (ASE) 看板: Master_D
標題: [閒聊] 單純好奇,研究所都沒人在論文舞弊?
時間: Tue Dec 26 11:50:55 2017
大家有沒有論文舞弊的八卦?
下面案例先拋磚引玉一下
First case:
Author : Meng-Che Wu
Assessment of Applying SSSC to Power Market for Carbon Trading
Link:
http://etd.lib.nsysu.edu.tw/ETD-db/ETD-search/view_etd?URN=etd-0626111-171029
https://imgur.com/a/70lJ2 (圖書館論文紙本拍照出來的來源照片)
Author: : Kai-Hung Lu
Assessment of Power Market for Carbon Trading by Modified Particle Swarm
Optimization
Link: http://docdro.id/HavLohO (IAENG網站原始期刊手稿)
http://www.iaeng.org/publication/IMECS2012/IMECS2012_pp1047-1051.pdf
教育部調查兩個月回覆
信件原文網址 https://imgur.com/a/Hoatd
有關您來信陳情國立中山大學電機系博士班呂姓學生於2012年發表之研討會論文疑似違反
學術倫理情事乙案, 本部業轉請國立中山大學查明,經該校依相關程序查復說明如下:
一、呂生目前就讀該校電機系博士班,台端所陳內容與其博士論文無涉。
二、大學非屬營利組織,其研究計畫成果可做為畢業論文,亦可用來投稿成會議論文,
或再精進投稿為期刊論文,之間並無衝突;該領域電力界最頂尖IEEE期刊,
論文需於會議先發表,才能進入期刊挑選,會議及期刊論文完全相同,近期才分開,
此係論文發表相關期程 與「國立中山大學在學學生學術倫理規範暨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
理要點」第2條第5項 規定無涉。
三、研究生參與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其成果列名與否有其慣例,如大型或跨領域計畫成
員規模較大, 依慣例會以教授列名,非民眾所述二人以上之共同研究成果據為己有,
而大型計畫雖然基本上著作權共有,但計畫成果仍可由教授依其權責使用,
其列名、應用及得否使用於畢業論文仍屬主持教授之裁量權。
四、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判定應嚴謹慎重,台端之陳情,該校已妥慎檢討,
該生指導教授亦再度陳明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特此說明。
敬祝健康快樂教育部敬復
IMECS回覆
信件原文網址 https://imgur.com/a/5pb55
Dear Sir/Madam,
After investigating this case with view points from both parties,
it seems to us that this is an internal case of how to split
the work credits among the team members of the same laboratory.
As it seems that this is an internal affair involving one single laboratory,
it would be better if you can direct your complaint to the head of
the laboratory directly. Of if one would like, one may send
the complaint to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supervising that laboratory.
This is because only the head may keep the records of the individual
works/contributions of each team member of the laboratory.
After their official decision, we are more than happy to follow
their decision.
We ar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understanding because we do not
have the legal power to order laboratory to hand internal personal
data to us before of privacy issues concerned.
Should you have any enquiry,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Best regards,
Anna Lee Assistant Secretary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s (IAENG)
立法院法制局
主題:論文舞弊及爭議等相關問題研析
出處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355
撰成日期:2017-01
*更新日期:2017-01-03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主題:論文舞弊及爭議等相關問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098
*摘要:
(一)現行規定
《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規定:「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
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
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
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3項)。」
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
(二)研析意見
《學位授予法》規定,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等情事將影響學位之撤銷,
涉及學生重大利害關係,其認定應有一客觀標準以符公平性原則,
且有明文規定以資遵循,並應屬「情節重大者」方構成撤銷之要件,
方符合比例原則。對於抄襲或舞弊等情事之認定,
應先經學校「組成委員會調查屬實」才作出處分,
方符程序正當性之要求,以落實學生權益之保障。
爰建議《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修正為: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形之ㄧ,經學校組成委員會調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專業實務報告、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
舞弊情事(第1項)。前項不實、舞弊或抄襲情事之認定、委員會之組成及調查之辦法,
由各校訂定,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第2項)。
學校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第一項情事之調查認定或處理結果顯有疑義時,
應命學校限期重新調查(第3項)。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
應令當事人退學,追繳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第4項)。」再者,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之認定標準,係以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認定標準。
論文之著作權人為何,應依實際情況加以判斷。若指導教授僅作大綱之修正、
方向指引或資料意見之提供,亦即僅提供「觀念」而未實際參與寫作,
著作權人為實際撰寫之學生;若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提供,
更實際參與論文之寫作與修改,若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時,
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之規定,該論文為指導教授及學生之共同著作。
惟學位論文為個人取得學位、研究成果與研究能力的展現,所以不能是共同著作,
否則別人對於該論文有貢獻而只有其中一人取得學位並不合理,
故應禁止指導教授主張學生的博碩士論文其為合著者。
非屬學位論文之學術論文,教師如未實際參與該學術論文之寫作,
卻掛名為作者或共同作者,顯然違反學術倫理。
當學術論文作為學生與教師之共同著作時,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
則其所拋棄之著作財產權歸教師所有。但學生之著作人格權不因拋棄而消滅,
即任何人利用該著作時,仍應明示該學生亦即著作人之姓名。
另外,教師「聘用」學生為專案研究人員,撰寫研究報告,
是否可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
在當事人間有僱傭或出資聘用關係時,由教師享有著作財產權?
依據《民法》第482條之定,僱傭契約雇用人須支付報酬,然教師之研究案,
不論係來自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經費,教師本身均無出資,
自無《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適用。
Second case:
這一案例不只大量的Abstract文字相似,更有一堆相同的Reference
IEEE IPR專員無法下載來檢視,學校圖書館的紙本論文也無法找出
1.Author:李元輝(Yuan-hui Li)
A Study for Price-Based Unit Commitment with Carbon
Link: http://goo.gl/LXV3PY
2.Author: Ting-Chia Ou
A Study for Price-Based Unit Commitment with Carbon Trading by DI&C
simulation
Link: http://goo.gl/NCcszw
引述IEEE的規範
http://www.ieee.org/publications_standards/publications/rights/plagiarism.html
IEEE defines plagiarism as the reuse of someone else's prior processes,
results, or words without explicitly acknowledging the original author and source.
It is important for all IEEE authors to recognize that plagiarism in any
form, at any level, is unacceptable and is considered a serious breach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with potentially severe ethical and legal consequences.
IEEE IPR Specialist 回覆
信件原文網址 https://imgur.com/a/SaVBZ
We are unable to download the following paper:
Author : Yuan-hui Li
A Study for Price-Based Unit Commitment with Carbon
http://etd.lib.nsysu.edu.tw/ETD-db/ETD-search-c/view_etd?URN=etd-0701109-225434
Could you please send us a copy?
Best regards
Tony
作者: yueayase (scrya)   2017-01-02 04:24:00
他那篇論文還沒投去國際期刊,還是可以整理之後再投?不是有些教授會心血來潮,把碩士生叫回來投稿嗎...
作者: boblu (六百)   2017-01-05 06:01:00
我的理解 原po主要的重點不是學位論文投研討會與論文而是拿學位論文投稿的過程裡面作者亂亂變完全一樣的內容 增加作者就算了 學位論文作者還可以被消失這種現象我認為的確有問題的 但教育部擺明要說這是PI裁量權
作者: ACE520 (ASE)   2017-01-05 23:47:00
回y大,IAENG那一篇是在檢舉後,才把碩士生加上去的喔可以看IAENG已經revised的那一篇最後面那一段敘述Date of modification: 12 March 2016. Brief descriptionof the change: Add Meng-Che Wu to the list of authors.由於IAENG對於國內的論文並沒有管轄權,所以回信很明確寫了to follow their decision.上面這一句,個人觀點,覺得期刊有點想把責任釐清推給學校After their official decision, we are more than happyto follow their decision. 上面那一句漏打的完整句子
作者: purpleboy01 (紫喵)   2018-01-06 22:56:00
其實我不知道你想怎樣
作者: psychicaler (MOCVD)   2018-01-07 00:11:00
手動自底?
作者: w180112 ([NOOB]我超RETARD我超廢 )   2018-12-26 12:11:00
一份多用不是很正常的現像?
作者: CYHyen (CYHyen)   2018-12-26 13:10:00
這個很OK吧 科技部計畫預定產出很多都是幾篇論文這樣啊
作者: ACE520 (ASE)   2018-12-26 14:20:00
說的也是~~這樣以後論文省時省力多了~~幹嘛還要給credit連quote都可以省了
作者: tony15899 (急速せんこ~)   2018-12-26 19:53:00
你的意思是科技部計畫結果不能拿來發表?
作者: h821231 (bombshow)   2018-12-26 21:41:00
同樓上不懂疑問
作者: psychicaler (MOCVD)   2018-12-26 22:29:00
回碩士成果,博士發表那段,1.同一個指導教授2.點數要看各系所,承認但可能打折多數期刊論文從投稿被接受,需要半年以上投稿費用只能用下一年度計畫支出
作者: lisasweet (小如)   2018-12-27 00:43:00
或許換個想法來看看:碩班生實驗做試驗,需要試驗經費,但又不可能叫碩生自己出;所以教授很努力的找經費來給碩生做實驗,自然成果要寫結案報告(不管科技部也好,業界也好). 如果照原po的說法,碩生永遠都不要畢業了(因為會和計畫重覆或者沒有獨立經費做實驗,除非有人做功德捐獻且不要結案報告)至於碩論當博士期刊投稿,這我不予置評...因為有些像上面推文提的各所認定不同;也有些是把碩論增加新東西大修碩論中(足夠明顯的)錯誤,也有可能造成主題類似但內容不同~>> 增加新東西或者大修碩論中(足夠明顯的)錯誤
作者: UCCUplz (你看看你)   2018-12-27 00:52:00
你的"舞弊"定義是指什麼?舞弊好像偏向是指欺騙行為。違反學術倫理和舞弊並非完全一致我覺得啦。喔喔,我好像看到主要問題了:研究是學位論文。學位論文應是個人唯一作者。 →學位論文發表為研究,而指導教授列為共同作者。 →兩者相互違反。 →舞弊?違反學術倫理?但這樣只要學位論文和研究期刊發表有一定程度不一樣,就能說是有另一作者有貢獻吧。就算要說是抄襲,自己抄自己就……ㄏㄏ回上面問題:科技部結果可以發表。看過寫過計畫的就會知道,"預期成果"那邊都要硬寫個"預計要發表在哪些大咖期刊",這個必寫的。
作者: ACE520 (ASE)   2018-12-27 07:33:00
我的問題很簡單,碩士論文若不是自己寫的還叫論文嗎?如果那些列名期刊的的博士生若聲稱其有參與結果的一部分,那是否意味著碩士論文都是由其他人所代寫,若碩士聲稱結果為其一人所著,那是否期刊發表的成果都被博士生拿去掛名成個人成果就期刊觀點而言,重複別人已發表的文字結果,而未給任何的引注或註名別人的貢獻這叫抄襲其實IAENG回的很委婉,只說how to spilt the work credits,因其無法要實驗室拿出資料來檢視至於拿國家經費寫的論文為何要鎖著,只能說這間實驗室鎖著的論文都有這種共同的特性,因為該實驗室還有第三案件,碩士論文演算法皆是由博士生所代寫至於該校回復列名、應用及得否使用於畢業論文仍屬主持教授之裁量權。這句話個人解讀,所有事情都是教授說了算,所以國立中山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大概可以撤了
作者: cyc5566 (西哇西)   2018-12-28 14:31:00
夠了沒
作者: qtzbbztq (阿杰)   2018-12-29 13:33:00
這是正常的 期刊發表是唯一有出版的 其他並非出版物
作者: ACE520 (ASE)   2018-12-30 13:02:00
如果是正常的,那很棒阿,不公開發行的碩士論文,相同的結果換批人名就能發表期刊了,這不是皆大歡喜嘛被人發現了,再把人名加上去就好了,反正碩士又不重要
作者: ACE520 (ASE)   2018-01-08 00:01:00
想教大家這一招,個人感覺蠻棒的,且是教育部認可的原來p大的真正意思,同一個教授就可以把碩士的論文結果用不同的標題,文章內容及作者來包裹,就可以發一篇期刊論文而且期刊論文的最主要貢獻還不是被忽略的碩士生真想知道那篇碩士論文到底是不是碩士生寫的?
作者: psychicaler (MOCVD)   2018-01-08 13:59:00
照你的邏輯,大家也不要發review啊我沒有護航你質疑對象,但你講得很不清楚像開地圖砲一樣另外,請問你知道期刊投出到發表多久?你推文後兩段不是我的意思,"同一個教授..."也不是我訂的規則。
作者: UCCUplz (你看看你)   2018-01-08 14:35:00
呃,我覺得討論剽竊很有意義。但與其說你想討論何謂剽竊,不如說你想針對這個事件。如果這樣就直接講清楚這件事你覺得這件事內幕是怎樣吧。你也講一下自己的論點。從頭到尾都感覺你是針對這個事件,知道一些內幕,所以已經有既定立場。但是又一副不是在針對這件事的樣子,所以大家回文都不合你意。不如直接整理一下你自己的想法再討論。
作者: ACE520 (ASE)   2018-01-09 14:50:00
回P大,我發這篇文的用意,是想讓其他人能自己看出問題點沒道理,國外期刊專員及專家看的出問題點,你們卻看不懂另外上一段推文是針對p大再前面回碩士成果,博士發表那段,1.同一個指導教授另外期刊投出到發表期間,都不應該能把成果分離利用吧如果p大還不懂什麼叫抄襲,MIT的網頁可以讓你清楚理解https://integrity.mit.edu/handbook/what-plagiarism回U大,我的觀點就像boblu所說的那樣,教育部及學校擺明要說這是PI裁量權,所以重點是再中山的學術倫理委員會是哪些成員,郭明良的前車之鑑不遠,第一次是怎麼搓掉的好奇的話,可以去爬一下文回U大,我是知道該實驗室很多內幕,例如叫外聘女助理用電玩發票報假帳,還有這位陳女助理姓抱怨某位林行女助理從未到校辦公卻要每天幫其打卡,另外還有林姓博士生兩萬多的薪資要繳回一萬現金,只能回U大,內幕還很多回歸事件本質,如果這些碩論沒什見不得人的事,何必鎖著不讓人檢視,更重要的是由學校提供論文電子檔給沒有管轄權的國際期刊來檢視,共同處理問題,這是最沒爭議的方式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8-01-10 11:33:00
一直Po是怎樣,怎麼不能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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