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演唱會各方面都感受了五月天想極力推陳出新,給歌迷新意,
編曲、背景動畫、接歌、不再每天都是固定不變的歌單,而是每天都像開巧克力一樣的歌
單
。
阿信今天說到哽咽,
但我卻完全忘了他說了什麼,
只記得自己聽完心酸酸的,
眼角掉淚了,
但因為當時有人一直對著我罵,
我實在很難仔細聽阿信到底說了什麼。
我極度不想責備五月天,
但這次是我所有參加的演唱會裡看得最無法專心的一次,
不是被手機擋住視線,
就是只看見別人的手機裡的五月天,
看到有人幾乎錄整場,
拍別人請別人放下手機不要再錄了,
反過來被兇被罵了整場,
中途還一直對我大聲咧咧罵。
雖然我聽不到他罵什麼,
但已經影響到其他歌迷鄰近歌迷觀看演唱會的體驗,
實在對附近的歌迷很抱歉。
但我很想問,
不管要不要禁止拍照,
「禁止錄影」,這到底是誰該執行的事?
請問現場走來走去的工作人員是幹什麼的?
為什麼不該由我做的事卻必須由我來做?
為什麼演唱會辦了這麼久連這種小事都不願意做?都做不好?
如果不禁止錄影,
為什麼又要有人拿著禁止錄影的標語走來走去?
如果禁止錄影,
為什麼有那麼多工作人員穿過坐在A3第一排大咧咧錄影的人視而無睹?
為什麼已經許多人都反應那個人一直在錄影了工作人員還是像沒聽到一樣的走掉?
而這位小姐除了拿手機對台上錄影以外其他時間,
就是坐著玩遊戲。
然後繼續快樂錄影。
不然就是又轉過身來繼續罵我。
我幾乎整場都沒辦法好好看演唱會,
這是我期待已久的尾場,我以為我會很不捨很感動,結果我只帶回恐懼。
散場還一直惡狠狠眼神一路尾隨我,
我走到哪就跟緊跟到哪一直在我50公分處左右尾隨,
請問有誰被這樣跟蹤快40分鐘會不害怕????
感謝我旁邊的兩位可愛的新朋友一路陪我到上車。
身為一個成年人,
我有足夠的法律常識可以保護自己,
但對方人身體積是我的二倍寬,
而且一直用惡狠狠的眼神看著我,
我確實感覺我的人身安全在演唱會中受到威脅。
我不知道為什麼演唱會主辦方可以、也應該自己做好的事,
卻要變成影響我看演唱會,
跟讓我的演唱會回憶只剩恐懼與無奈,
甚至要承擔人身安全受侵害,
跟無法好好看演唱會的風險與無價損失。
—
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
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在散場的時候有經過旁邊臨時設的警站,
因為很害怕那個女生一直跟在我的身後,讓我非常恐懼,
所以我們打算向警局求助。
結果狂拍女直接跟警察說我拍她肩膀要對我提起刑事告訴,
警察連理也沒理我們,
結果竟然有1到2分鐘的時間,
我們竟然被場邊臨時派出所的警察攔住,
只因為偷拍女說要對我提起刑事告訴,
而要求我留下個人資料再走。
這時候如果是一般人的話可能會嚇到,然後就留資料了。
但因為不管是根據大法官解釋或者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都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能夠在現場盤查我要求我留下資料,
但那是因為我有學過法律,
如果是一般人是不是就很乖的留資料了?
如果是一般人是不是就這樣被欺負了??
在我堅持警察的行為,
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時,
警察竟然說自己的行為合法,
但又說不出法律依據,
但同時又攔去我的去路,
只因為對方說要對我提刑事告訴。
直到我背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請警察指出他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麼,
警察才沒有繼續攔著我。
這麼荒謬的事情
這麼糟糕的體驗
都發生在我期待已久的尾場
太糟糕了。
太太太糟糕了。
這就是主辦單位不作為的後果。
全部的後果,要觀眾自行承擔。
而我做錯了,什麼必須承擔這些?
或許我以後對於偷拍的人再也不會說任何的話
因為連主辦單位都不在乎了
不管了不作為了
我區區一個觀眾又能改變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