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外交部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回答

作者: kisaraki (如月未緒)   2016-03-24 12:31:16
轉了 Public Issue 的東西過來
對裡面的一些論述感覺有問題,尤其裡面英、美的部份似乎不像正式的外交
文獻,日本的部份更是.... ( 預算委員會? )
雖然主權未定的討論在板上已經是很芭樂的問題了
是否能有大大說明一下其中爭議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LTBnI3E ]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討論] 外交部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回答
時間: Mon Jun 8 05:49:01 2015
從ROC外交部這篇聲明可以知道「人不要臉天下無敵」也適用於政府。
最近有人主張「臺灣法律地位未定」及質疑外交部本(9)月4日所發布之「有關臺澎主權
已於二次大戰後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文獻,現正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出中,歷史事實不容
否認」新聞稿內容事,本部嚴正說明如下:
我比較想看ROC外交部去說明一下為什麼在 1952 年的對日和約總報
告書中,會說對日和約無法解決舊金山和約造成的臺澎主權未定問題。
1. 1895年清朝依「馬關條約」割讓臺澎予日本,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立即與直接繼承
清朝法統及國際人格。民國30年(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 正式對日宣戰,並同時宣布
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協定、合同等一律廢止。此一廢止之範圍,自應包括1895年簽訂之「
馬關條約」在內。身為清朝的繼承者,當年 中華民國政府已開始為光復臺灣做準備。
啊不就好棒棒?有效的國際條約不是片面宣告可以廢除。是在高潮啥?
ROC外交部人員國際法全都死當?拜託不要寫這種東西出來丟人現眼。
2. 民國32年(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領袖共同發布之「開羅宣言」中明文規定:
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包括東三省、臺灣及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 國」(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民國34年(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領袖再
度發布「波茨坦公告」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貫徹實施」(shall be
carried out),此二文件均使用英文中無可猶豫、沒有其他空間之「shall」一字,即「
非辦不可」,語意上即具完全拘束力。再其後民國34年(1945年)9 月2日日本向盟軍呈
遞之「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亦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負責執行。
這部分我們請相關當事國來打ROC的臉:
美國(戰時宣言必須受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
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
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Documents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49-1950,
at 622-23 (M. Carl)le ed. 1953); 3 ,Vhrieman
Digest, supra note 2, at 511-12 (1964).
英國(開羅宣言本身無法移轉主權、開羅宣言為未實現意向書)
開羅宣言...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該文件確實對參與者施加了特定的道德
義務。但該宣言和眼前關於「誰是,誰不是目前擁有福爾摩莎主權的國家」的
  法律論證並沒有密切關係。
Cairo Declaration ... cannot by itself transfer sovereignty.
That document does impose certain moral obligations on those who
  take part in it, but it is not really germane to the present legal
  argument on what is or is not today the present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540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870
此宣言是一份指出福爾摩莎應在戰後返還中國的意向聲明書。
  而返還從未發生...
This Declaration was a statement of intention that Formosa should
  be retroceded to China after the war. This retrocession has, in fact,
  never taken place...
HC Deb 04 February 1955 vol 536 cc159-60W
日本(降伏文書僅具有休戰協定性質,無移轉主權效力):
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雖具有休戰協定的性質,但並不能據以處分領土。
    しかし、これは降伏文書というものは、休戦協定の性格を有するものであ
  りまして、領土的処理を行ない得ない性質のものであるということを申し上げ
  たのであります。
  昭和36年03月15日參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3.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雖不具「條約」的形式或名稱,但不論是內容或是發
布方式,本質上均為中、美、英三國領袖的正式官方聯合聲明,對戰後日本竊自 中國領
土的歸屬表達具體的主張,在政治上及法律上對當事國均具拘束力,故而即使無美國的條
約編碼代號,美國國務院仍將之編入「美國條約暨其他國際協定彙 編」(以下簡稱彙編
)中,至日本「降伏文書」係具更大歷史意義的文件,且具有國際法拘束力,美國除編入
上述之彙編中之外,且將之刊載於「美國法規大全」, 該一文件亦經編入「聯合國條約
集」。本部亦於網路上獲閱美國國家檔案局四年前對若干旅美人士就「開羅宣言」查詢的
答復,其內容實乏新意,可惜報端投書僅載 其一(即未獲條約編碼,因非形式之「條約
」),卻隱匿其二,即檔案局答復之第二段:「開羅宣言」已被收錄於由Charles
I.Bevans編輯之「美國條約暨其他國際協定彙編,1776-1949」(第3卷,第858頁)…。
此更證明外交部前一新聞稿之正確,外交部也從未說 任何「宣言」、「公告」都一定是
「條約」,只是說它們都有法律效力,可見報載「說謊者」絕非我外交部。
據上所引文獻可知:
美國說:和平條約才是重點。
英國說:只是未實現的意向書。
日本說:降伏文書無法處分主權。
這三份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我們不管其他台派、獨派團體是如何認定這些文件的效力的,臺澎國際
法法理建國連線並不否認這三份文件的法律效力:
開羅、波茲坦宣言有的是戰時意向書的效力,並沒有強制相關當事國履
行的效力,頂多成為道德上的拘束。而這兩份宣言對於未參與相關會議
的其他同盟國成員國則完全沒有拘束力。至於降伏文書有的則是停戰協
定的效力。
這三份文件能不能讓ROC取得臺澎主權呢?不行!
首先,ROC政府所提出的各種似是而非的的自利解釋在國際法上全都
站不住腳。相關文件的其他主要當事國都持與ROC政府不同的見解,
而且很巧的是其他當事國都是聯合國會員國,而且絕大多數都明白說臺
澎主權未定。不像ROC政府硬要說自己是全中國的代表政府而被踢出
聯合國,而且硬要撒謊、鬼扯說自己有臺澎主權來掩蓋自己只是被委託
代管臺澎的事實。
所以,如果有人要全盤接受ROC的說法,就表示這個人明白承認他相
信ROC政府這個沒了台灣就形同滅亡的既得利益者說的一切,即使世
界上其他許多說話比ROC更可信、更有分量的國家看法跟ROC完全
不同。
無視世界各國的反證資料,只是盯著ROC提供的利己佐證文件,或一
昧相信ROC的課本所寫的內容,然後選擇認定ROC的講法是真的,
其實跟收到詐騙信後打信內提供的電話去求證,然後相信接聽者的謊言
是差不多的意思。差別在於後者通常只需要提點一下就能清醒,但前者
在得知真相後可能還是會選擇「維持(被欺騙的)現狀」,並催眠自己
ROC說的一切都是真的。
4. 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派首任臺灣行政長官陳儀抵臺北辦理日本
投降事宜,同時宣告:「臺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劃入中國版圖,所 有一切政事皆置於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次年(1946年)元月12日,政府復宣布臺灣及澎湖居民
,均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 日生效。故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
日起,中華民國已實際上對臺澎有效行使主權,迄今歷66年均無間斷。
這下可以確定外交部這篇文章的撰稿者若不是國際法零分,就是為了讓
自己能吃飽,就算騙其他人吃屎都願意。
1.首先,領土主權的移轉不是一個國家單方面宣告就算數的。在 1952 年
以前臺澎的法理主權還在日本手上。ROC將臺澎劃入版圖在國際法上
毫無意義。如果片面宣告就能取得主權,那ROC怎不乾脆宣告全世界
已正式劃入其版圖,這樣就可以稱霸全世界了。
2.ROC將臺澎住民認定為ROC國民遭英美抗議違反國際法。
3.顯然「中華民國已實際上對臺澎有效行使主權」只有中華民國這麼覺得。
美國 (1959) 說:台灣不是ROC領土喔!
福爾摩莎可以說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佔領及治理的領地或地區,但並未
被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為避免作出此等承認,國務院的表達
方式極為注意且細心。
Formosa may be said to be a territory or an area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is
not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being a pa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pressions of the State Department are drawn with care
and circumspection to refrain from such recognition.”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Columbia
英國 (1966) 說:台灣主權未定喔!
我們仍維持「福爾摩沙島的主權未定」的觀點。
"It remains our view that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of Formosa
is undetermined.”
HC Deb 19 December 1966 vol 738 cc185-6W
日本 (1964) 說:讓中華民國對台灣施政只是暫時性措施喔!
就目前在中華民國施政之下這點,那不是法律上的行為,也不是領土
主權問題,稱之為施政比較妥當,我們認為那只是暫時性的方便措施。
しかし、いま現に施政しております中華民国のものとして──法律
的ではない、領土権の問題ではなく、施政は一応は妥当と申しますか、
一時的な便法措置と考えております。
昭和39年02月29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5. 即使某些人士指稱上述三文件(「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
)的「形式」仍有不足,但民國41年(1952年)「中日和約」更以「條 約」的形式,再
次確認臺澎主權於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已歸還中華民國。「中日和約」雖亦多依
據民國40年(1951年)9月8日簽署的 「舊金山和約」而來,當時由於大陸陷共、韓戰爆
發,以及自由陣營與共產集團對抗等因素,以致未能邀請兩岸任何一方參與「舊金山和約
」締約,但其第二條明言 日本宣布放棄臺灣、澎湖、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等領土,並
授權當事國另與日本簽訂條約以解決領土問題。
這時候就要再拿ROC外交部自己的文件出來了:
http://i.imgur.com/8zbOqlI.jpg
畫線處:「查金山和約* 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認定其誰屬,此
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
書〉,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
中日和約「確認臺澎主權於民國 34 年(1945年)10 月 25 日已歸還中
華民國」???
精神勝利法可以再多用一點沒問題啊。
中日和約另一方現身說法:
關於台灣的歸屬問題,誠如閣下之指教,依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參與國
明白表示要返還予中華民國。這在波茲坦宣言中也確認了,但在最終領有
權(主權)的問題上,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僅放棄其領有權(主權)。
同盟國的見解是在將來委由同盟國決定。
台湾の帰属の問題につきましては、御指摘のように、カイロ宣言では、
中華民国に返させるというカイロ宣言の当事国の意思の表明がありまし
た。これはポツダム宣言で確認されておりますが、最終的な領有権の問
題については、日本の平和条約で、日本から放棄されるだけであって、
将来の連合国間の決定にまかされておるというのが連合国の見解でござ
います。
昭和39年02月06日眾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6. 日本旋依舊金山和約第26條之規定,選擇中華民國而非中共來單獨簽訂更具體之和約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民國41年(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 效前7小時完成與日
本簽署「中日和約」,其中第2條日本對中華民國重申「業已放棄對臺灣、澎湖、南沙群
島及西沙群島等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4 條「承認中國與日本在中華民國三
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
果歸無效」(謹註:當然包括「馬關條 約」),此外其第3條有關日本在臺澎財產之處理
,第10條認定臺澎居民屬「中華民國國民」及另對「中華民國法人」之認定,均以「臺灣
屬於中華民國」為前 提,凡此皆為臺灣已歸還中華民國最有力的法律形式依據。
中華民國腦補功力驚人。
1.首先,先從邏輯來打。
剛才上面不是有份外交部的報告說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舊金山和約造成的
臺澎主權未定問題嗎?
好的,接下來逐條看:
第2條:
這只是確認舊金山和約造成的狀態。既然舊金山和約沒讓臺澎主權移轉
到中華民國,再確認一次一樣拿不到。
第3條:
國民財產、請求權為民事債權債務關係,與領土主權歸屬無關。這樣也
要騙稿費?
第4條:
如果馬關條約依該條廢除之後會造成臺澎主權回歸ROC,那臺澎主權
問題不就解決了?但ROC外交部在報告裡寫中日和約沒辦法解決舊金
山和約造成的問題耶。所以到底能不能解決呢?當然不行!
第10條:
人民的國籍跟土地主權歸屬是兩個不同的議題,台灣的主權並不會因為
上面的人有ROC國籍就變成ROC的。難道ROC派一大群人到美國
某個沒什麼人的小村落住個幾天,就可以主張那個小村落是ROC的領
土?邏輯根本零分。
2.接下來,從條約另一方當事人的角度來看:
第2條(第二條確認的是日本放棄主權,非確認ROC取得主權)
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指臺澎主權歸屬)不是我
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
時締結了新的日中條約。
平和条約でわれわれは放棄したのであります。日本はこれにとやこう
言う筋合いのものじゃございません。だから、平和条約の規定により
まして、その規定を守りつつ新たに日華条約を結んだわけでございま
す。
昭和39年02月29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第4條(馬關條約廢棄無法使臺澎主權回歸ROC)
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
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
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
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
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
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台湾割譲条約などは、その台湾を割譲したことによってその目的を果
たしたというのでございまして、あと形式的にはその効力が残ってお
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すが、それはすでに処分済みの条約でございまして、
その後これを廃棄いたしましても、それはその形骸だけが廃棄される
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もと処分したことがもとへ戻るということはな
いのでございます。これは条約の廃棄の効果ということで、国際法上
非常に重要な問題でございますが、国際法学者の一致した見解がかよ
うなことでございます。さようなことでありまして、そうでなければ
国際間の安定というものはあり得ない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領土を割
譲して、戦争に負けたらすっかりもとへ戻ってそれが無効になるとい
うようなことはとうていあり得ない。
昭和39年02月29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議事錄
第10條(將不是ROC國民的臺澎住民「視為」ROC國民的規定)
依第十條,台灣及澎湖島住民,或該地過去的住民及其子孫視為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視為被包含在中華民國國民裡,這是「視為」的規定。
この十條において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の住民或いは以前にそこの住民
であつた者或いはその子孫というものは中華民国の国籍を有するもの
とみなす。中華民国の国民に含まれているものとみなす、みなすとい
う規定であります。
  昭和27年05月27日參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7. 即使某些人士無視上述法理論據與歷史事實,仍簡單地以為「舊金山和約」及「中日
和約」中皆僅謂日本放棄臺澎,未定歸屬,而堅持主張所謂「臺灣法律地位未 定」;則
若干國際法學家也早就說過,果如此,則理論上臺灣於戰後即成為「無主地」,但中華民
國既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起即對臺澎有效並無間斷 地行使管轄治理之權,所以中
華民國也早可依國際法的「時效原則」取得對臺澎主權。
其實最無視法理論據與歷史事實的不是別人,就是ROC。
仗著擁有槍砲、國家機器、教育制度,從 1945 年就一直說謊說個不停。
要主張無主地先佔的前提是無主地。
在國際法上,日本在 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才放棄臺澎主權,臺
澎要成為無主地再早也早不過 1952 年。從 1945 年就開始起算的蠢話
就不要說了。再者,依據聯合國憲章,像臺澎這樣的前殖民地一旦原殖
民國放棄主權,讓原本受殖民統治的人依住民自決決定主權歸屬是基本
原則,哪有讓ROC主張無主地先佔的空間?
至於「時效取得」,姑且不論「時效取得」因為爭議性太大,早就已經
在現代國際法秩序中被揚棄,就算要主張「時效取得」好了,在國際法
法理地位上屬於「代管者」腳色的ROC是代理同盟國管理臺澎,根本
不能主張時效取得臺澎主權。
再者,就算我們撇開ROC在國際法法理上的代管者腳色不談,即使認
為ROC是為了取得主權的目的,對於他國領土為實質佔領,ROC對
臺澎的佔領狀態是否符合和平占有的原則?有228、白色恐怖在,你
ROC憑什麼說自己是和平占有?再者,除了ROC之外還有PRC也
主張對臺澎有主權,ROC的占有行為可不是沒人挑戰的。
如果我們硬要做出對ROC有利的解釋好了,時效取得的起算點也該放
1996年(中國最後一次以實際軍事行動恫嚇ROC)。算到今天也
不過19年。想主張時效取得?還早啦!
8. 或有謂在「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時的「中華民國」與在臺灣時期的「中華民
國」是「同名異物」,則更不知係何所指。以中華民國經歷百年,期間領土轄地 或有變
更,然國祚法統自始一貫,即以中央政府之五院(如考試院)而言,亦是始創於大陸,延
續於臺灣,首長或有更迭,運作或有更新,然此國家之典制與傳承可 大可久,豈可謂「
同名異物」,否則曾任此等機關之首長,何能對得起自己當年之就職宣誓詞?
一堆屁話。
ROC不是最愛講自己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政府官員最重要的是向
人民交代還是向就職宣誓詞交代?
擔任政府官員,卻沒能善盡為人民爭取福利的責任,就算承認ROC是
同一個又如何?一樣是對不起在這塊土地上的人。
外交部籲請各界正視中華民國自民國30年(1941年)12月9日起即已準備恢復對臺澎之法
理主權,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復實際恢復對臺灣行使一切主權,並已歷66年有
效行使等法理論據及歷史事實,至盼凡我國人切勿自我否定、自我矮化。
籲請ROC外交部正視自己在對日和約報告書中表達的「中日和約無法
解決舊金山和約所造成的臺澎主權未定問題」的事實。
認為「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反對與中國統一的台灣人,更應該要否
定中華民國對臺澎的法理主權主張。
為什麼?
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增修條文開頭就說要統一,設有大陸委員會、蒙藏
委員會、首都在南京、不把中國當外國看而稱「大陸地區」、行政院用
行政命令就可以處理兩岸事務、洩漏國防機密給中國解放軍沒有叛國罪
的問題、ROC政府至今還在跟PRC政府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
ROC跟臺澎間絕對不是國家與主權領土的關係,而是「政治實體」跟
「同盟國委託代管地」之間的關係。
臺灣人若想真正在國際舞台上站起來,若想挺著胸膛走進聯合國,就必
須「終止代管、自決建國」,而不是繼續緊抱著一心想統一、根本沒有
臺澎法理主權、硬是抓著法理主權屬於中國的金馬* 而讓PRC可以繼
續吃臺澎豆腐的ROC不放。
對了,在這篇文章之後會出現的推/噓文中,可以預期應該會有人提到
   「不認同ROC就不要用ROC的身分證、健保、新台幣、護照(下略三
萬個例子)」之類的東西。
對於這類質疑,我們的回應很簡單:
「諸如證件、貨幣、護照等物品,只不過是管理上的必要工具。
代管臺澎的ROC身為了維持臺澎的正常運作,有義務提供這類工具。
而我們身處於代管地,當然有權利使用ROC提供的工具。 
重點是,現在由ROC提供,不表示未來不能由其他政府提供。」
「諸如健保、社福等制度,全都是以台灣人交的稅金提供的服務。
代管臺澎的ROC為了代管地人民的利益,當然可以提供這類保障制度。
而我們身居於代管地,當然有權利使用ROC提供的服務。 
重點是,現在由ROC提供,不表示未來不能由其他政府提供。」
無國之民可建國;無民之國必滅國,沒有任何東西是非ROC不可的。
是中華民國需要台灣人,不是台灣人需要中華民國,別搞錯了!
知道為什麼ROC硬要搞黑箱課綱嗎?因為如果沒有辦法拿這些洗腦教
材把台灣人個個都洗腦成「中華民國是我的國家」,如果每個台灣人都
知道ROC根本不是台灣人的國家並據以採取行動,ROC在臺灣就待
不下去了。而退居金馬的ROC,恐怕遲早會與PRC合併吧。但對堅
守終統憲法的ROC死忠派來說,這又未嘗不是「求仁得仁」?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s://goo.gl/x9z6Rs)
* 關於金馬的法理主權:
美:臺澎與金馬的法律地位不同,後者始終是中國領土
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
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英:金馬始終被視為中國的一部份
福爾摩莎的地位...則是依據【Atlee】政府所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處理...
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過去始終被我們視為,而現在也被我們視為中
國的一部分。
the status of Formosa ... was dealt with by th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signed by the [Atlee] Government ....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have always been .regarded, and are
now regarded, by us as part of China ....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58, 160.
日:金馬原本就是中國的,與臺澎性質不同
金門、馬祖原本就是中國領土,與台灣、澎湖島的性質完全不同。
金門、馬祖は、これはもともとの中国領土でございまして、台湾、澎
湖島とは全く性格を異にしてお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す。
昭和39年02月06日眾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作者: gau60274 (包莖剛狼)   2015-01-18 06:14:00
推推,這篇神之解答疑問,太神啦~~~~
作者: asdf95 (K神我們巴西見)   2016-03-24 12:49:00
因為美、日不會說死,從美國自己提出臺灣主權未定論以後美、日只能默許ROC的統治權,所有公開場合全部否認至於英國本來就強調臺灣是中共的,外交文書不會承認ROC這部分把外交部的檔案調出來看就很清楚美、日兩國的外交官當初怎麼跟ROC談的,三方是有外交默契的當ROC統治合理性消失,中共就能名正言順的接收臺灣所以美國是目前全世界最希望ROC存在的國家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6-03-24 13:15:00
法匠想靠一張嘴建國 笑死人而已一句話打死:拿出身分證再看一次 那就是主權的證明
作者: LUCHS (Minas)   2016-03-24 16:16:00
我就問一句如果真的打死ROC成立台灣國能不能加入UN,能不能讓中共放棄領土要求不行的話你後半都是說謊那跟台X民政府有什麼區別ROC有否台灣主權不影響國際現實美國會出兵保護你的台灣國嗎?中美才不關心台灣政權叫什麼美只想賺錢,共只想破封挑戰大哥台灣換了政權能改變外交處境?法理派被歧視不是沒有原因的~~
作者: liddle (Guderian)   2016-03-24 18:37:00
請解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是不是認為台灣是中華民國在太平洋上的領土?請告訴我在1973年以前「日本國駐中國大使館」是不是在台北?
作者: chosenone (獲選者)   2016-03-24 19:22:00
不要把人家想得太白痴 這種說法不過就跟反清復明差不多某些人用來騙人 以獲得自身利益罷了 就跟某民政府一樣他們賣車牌 賣證件 收的可是新台幣 他們出國會用自己賣的護照嗎? 花錢買這些東西還為他們辯護的才真叫傻子商人賣東西 不見得相信自己商品 可賺大錢才是重點
作者: song7775 (凜透)   2016-06-08 06:22:00
作者: gyboy74   2016-06-08 06:39:00
時效原則也敢拿出來用,真是偉哉中華民國!
作者: deadlyweapon (怕冷的企鵝)   2016-06-08 08:13:00
推,KMT簡直不要臉到極致
作者: hizuki (ayaka)   2016-06-08 08:49:00
都被歷史版打臉沒地
作者: ckz (老廢柴)   2016-06-08 09:29:00
從汪潔民一直拿台新彰銀案來批現在的財政部來看胡搞瞎搞 無視延續性 自我感覺良好 是現任政府現況外交部無視國際法 自顧自地解釋 也是意料之內吧儘管如此 TheRock這篇針對各點逐條論破讓外交部原形畢漏還是有必要就是了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6-08 09:51:00
作者: Mman (我知道阿 混蛋!)   2016-06-08 10:23:00
推。KMT執政下的ROC高層只是純粹的「中國人」腦袋,台人去支持實在很蠢。及非KMT的政府上台,以最有利於台灣前途、擺脫中共干預作為前提的思考 未定論都可以繼續深化或辯論 讓台灣人快活而自主的出現在國際社會吧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6-06-08 10:52:00
推ROCK大,整理地十分詳細清楚。但我有一個疑問,1952年的日台合約宣布廢止馬關條約,但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的補充說明日本又宣布中止日台合約,那這樣一來馬關條約又回復效力?根據我所知的國際法,有關兩國之間簽訂的條約,只要其中一方宣布中止,該條約即告無效,相關主權就回復條約前狀況囉?
作者: jason748 (傑哥我要)   2016-06-08 11:03:00
1972日本可以單方廢除中日和約 1941年ROC就不能單方廢除馬關條約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作者: q622622 (~Mr.廷仔~)   2016-06-08 11:14:00
終止代管 自決建國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6-08 11:40:00
作者: Mman (我知道阿 混蛋!)   2016-06-08 12:27:00
J跟T爭論的點 應該是美國到底怎麼看待ROC跟台灣間的關係?可以未定 也可以定?(嗎)看美國想怎麼利用ROC這工具..吧蔡主席之行 讓大家都充滿期待...
作者: orzmaster (哈榭爾)   2016-06-08 12:41:00
而且我看二戰盟國當事者USA每年都在靠北台灣地位未定啊那個時效認定怎麼可能成立美國國會服務部(CRS)每年都會發表的說
作者: sath (無證騎士)   2016-06-08 12:48:00
總感覺(一個中國原則)+(否認九二共識)=類似未定論的概念美國也許要KMT借住台灣 可對CCP牽制換利 等CCP崩潰再回中國一個把ROC借放在台灣修煉民主大法 等著備用的概念?
作者: jason748 (傑哥我要)   2016-06-08 13:01:00
想太多 根本輪不到roc回中國那中日聯合聲明中 堅持開羅宣言這一條哩?
作者: orzmaster (哈榭爾)   2016-06-08 13:17:00
那先決條件也要台澎地區是日本國偷來的
作者: PunkGrass (龐克草)   2016-06-08 13:17:00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08 13:23:00
美國部分,要是對台派在不違反台關系法架構下走自決而表示異議的話 他們自己就會有違法之虞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魯叔)   2016-06-08 13:29:00
作者: lazyojin (12:51)   2016-06-08 13:34:00
放KMT修練民主大法?? 我看是獨裁者的進化吧
作者: nowismallki (諾威小基)   2016-06-08 13:55:00
考研所滿分,但這題到外特會變零分~想問的是,開羅宣言為何不具有效力?如果當初真的有談說會將台澎歸還中國,那怎麼不能有主權移轉的效力?
作者: osakakobe (小遙X菜菜子)   2016-06-08 13:58:00
作者: nowismallki (諾威小基)   2016-06-08 13:58:00
國家元首,或是代表國家的官員講得話是有拘束力的這在國際法上也有判例了再來,當時ROC根本沒有辦法參加舊金山和約的會議,依照條約法公約,條約是不為第三方創設權利義務的所以後續才有中日和約,中日和約也載明將台澎歸還當時的ROC中國,這部分應該是沒甚麼問題吧?
作者: tommy5301324 (越南人 Anh Thanh)   2016-06-08 14:32:00
推 終止代管 自決建國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6-06-08 15:14:00
感謝ROCK大解惑,所以現在有關台灣主權歸屬的有效條約就只有舊金山和約,日本單方面放棄台灣主權,但ROC、PRC都沒有台灣主權的狀況,那現在PRC在跟其他國家簽署建交公報時,都會放進它所謂的「一中原則」,要求建交各國要承認台灣主權在中國手上,這樣一來PRC集結了100多個國家的建交公報,那這樣也不算有國際法效力嗎?
作者: yudi1991   2016-06-08 15:51:00
推打臉
作者: sath (無證騎士)   2016-06-08 16:24:00
謊話說一百次還是謊話 尤其是被特別提出來講 更明擺地心虛..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08 18:07:00
中日和約歸還? 看完內文再說也不遲好嗎這串花很多篇幅在提這個
作者: reticentcrow (沉默鴉)   2016-06-08 20:07:00
幹 你都先嘴完了 是要逼死他們喔
作者: OverInfinity (超越無限)   2016-06-10 07:15:00
推 我們的政府真的很
作者: drsavvy (drsavvy)   2016-06-10 22:39:00
台北和約之後 代管的政權 正式變成正式的政府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12 22:52:00
中日和約已經被打臉了 何苦再上來被打一次 你的情操堪比耶和華
作者: qwop8765 (冰騎士)   2016-07-17 14:57:00
借轉八卦
作者: LUCHS (Minas)   2016-03-25 11:23:00
再看一次越看越扯 補個噓好了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6-03-25 17:33:00
通篇自以為是的解讀與鬼扯......去看和約條文怎樣寫對自己不利的條文就故意不引用,真是好棒的研究態度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16-03-28 01:47:00
很想給你噓,不過看你 辛苦打這麼多字,算了有在看這文的人,建議你不要被片面資訊迷惑,好好自己做功課我自己做完功課後,結論是純粹就法來說,台灣主權是未定沒錯但背後的理由是因為戰後要簽合約時,剛好共產勢力席捲東亞,為避免共產中國拿到台灣,所以故意在合約上模糊因此這所謂主權未定,嚴格說來是暫緩交還中國,如果有天中國不在是共產黨主政按照歷史脈絡,終究是要給中國。所以法理台獨想鑽這漏洞是沒用的簡單說,開羅宣言必將履行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6-03-28 02:04:00
推暫緩交還中國=尚未交還中國=日本交還中國=日本應統治臺島 搞笑嗎?日本尚未交還中國還交什麼流協什麼會? 日本快派官來統治台灣島 psn別再擋我IP謝謝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16-03-28 02:14:00
補充一下為啥不可能鑽這漏洞,法理台獨就如本原文,超愛講美英認為台灣主權未定,喂喂,都七十年了,也從沒見美英有啥動作助你建國倒是不斷強調維持現狀,可見法理台獨此路不通不過,裝睡的人是叫不醒的,有人不信邪,隨他去了再說一次,勿信懶人包,包含我推文,真相請大家自行做功課,自行體會。
作者: kim123boy (秋風五丈原)   2016-03-31 21:57:00
吱吱又開始做白癡迷夢了,中美三公報都簽幾年了,頗呵.roc掛了就是prc接手,這就是結論,根本沒啥好爭辯的。用一個ㄐㄅ點的比喻就是,如果房子屋主掛了就是他的繼承者接手了,絕對不是那間房子裡面的蟑螂老鼠變成屋主,就算蟑螂老鼠在裡面生活了幾十代也是一樣。
作者: popher (popher)   2016-04-03 01:46:00
推樓上的蟑螂老鼠 哈哈哈哈
作者: LUCHS (Minas)   2016-04-04 21:00:00
kisaraki不打算回答下面的質疑了嗎?傳完教騙到人就想跑了啊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4-04 22:26:00
把自己比做蟑螂老鼠 我是第一次看到 呵呵
作者: kim123boy (秋風五丈原)   2016-04-05 00:58:00
吱吱跑來對號入座了,呵呵,其實不少吱也知道搞台灣國只是在搞詐騙而已,騙騙吱己人可以,離開台灣是可以唬誰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4-05 14:18:00
離開台灣是可以唬誰-> 你是在說中華民國嗎??? 呵呵
作者: kim123boy (秋風五丈原)   2016-04-06 01:19:00
中華民國在台灣還是可以跟你收稅叫你當兵,台灣國?吃屎比較快吧,根本搞笑藝人的集合體,出來秀下限的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4-06 19:11:00
所以我說的沒錯阿 離開台灣可以唬誰???我出國都說 I come form Taiwan 沒說過啥ROC既然叫"中"華民"國" 怎麼不收南京北京上海西安的稅???所以阿 Taiwan行遍天下 ROC行騙天下 誰在搞笑秀下限??呵呵 Taiwan 難波萬!!!
作者: kim123boy (秋風五丈原)   2016-04-06 23:51:00
唷,有人忘了22個邦交國,他們可是認"中"華民"國",隨便舉個例就可以破掉你的幻想,再來出去自稱TAIWAN,跟英國人出自說自己是BRITISH意思差不多,但是基本上就是好辨識,如此而已,不用活在自己的幻想裡面台灣國本質上就是一群老屁孩在玩的中二遊戲,自己玩得很認真很投入,旁人看來就是覺得"你在搞笑是吧?"
作者: hgt (王契赧)   2016-04-07 10:31:00
所以我去邦交國說I come from Taiwan,他們會不知道Taiwan是什麼?呵呵,我去任何國家,都說Taiwan,沒有人認不出來到底ROC是幻想還是Taiwan,很清楚,回去政黑慢慢自慰吧!出來其他版只會被電爆!呵呵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6-04-07 10:47:00
She come from New York. USAmerica怎麼不收巴西的稅
作者: kim123boy (秋風五丈原)   2016-04-07 23:34:00
He is an american.他是美國人,問題是美國是usa,如果他說他是AMERICAN不是usa國民豈不是很逗? 是阿,台獨人士就是這樣傻傻分不清,把簡稱跟國名弄混,類似的還有UK和British,Nederlanden和Dutch,都是一個方便簡稱爾只能說沉浸在中二病而不可自拔的人是叫不醒的,繼續玩沒關係,恩,台灣南坡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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