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GODFATHER ()》之銘言:
: 民法
: 第 1067 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 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 後二年內為之。
有人根本看不懂法律。
1067規定的是沒有結婚而出生的子女,在有事實條件下,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養之訴。
可以的意思是,他們可以,但是要看他們的意願同時還要舉證。
不然男的可以不認帳,簡單說就是認祖歸宗那一套。
今天小孩只被老媽生出來,然後被養大到二十歲了。
哪天知道生父是誰了,我就不相信所有的小孩子都有意願,被生父認養。
因為根本過去20年,有沒有你這個從來就不存在的老爸,都沒差了。
現在要他認你?除非有甜頭吧!
而
1063規定的是有結婚的條件下,不管小孩子的精子是哪來的,
都先認為小孩子的生父是老公。
假設有辦法證明不是老公的,不代表就可以證明小孩子的精子來源。
在無法證明來源的情況下,那小孩子的生父欄會變成父不詳,這你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