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
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如果李宗瑞對於性交合意與否確為不實之陳述,或三十多名小模無仿效電影《鐵幕疑雲》
中被退學女大生設局陷害教授而為不實指控,基本上偷拍行為該當於刑法315-1,但這些
檔案是存儲於其管領力下之私人電子設備中而非向大眾開放、不特定第三人皆可獲得瀏覽
權限的網站或公用設備中,雖未該當刑法第315-2條,法院卻依然以「被告於竊錄其與被
害人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時,理當可預見前揭竊錄檔案有外流之風
險」、「現今網路發達之時代,檔案傳輸快速,此等檔案因涉及性行為,容易引人一窺究
竟,一經外流,將快速散佈而無法遏止」、「雖無證據證實檔案係被告所外流,然若非其
竊錄,豈有檔案可外流」云云偷渡刑法第315-2條之構成要件將其罪責加重。檔案外流之
可能性雖不等於零,然而就算是安全性極高的金融機構電腦,甚至是五角大廈內部電腦都
有可能被駭客入侵,如果把檔案存在私人電子設備中就應該要有外洩的預見,那麼這一次
裸照外洩風雲中,珍妮佛勞倫斯及其他眾多女星是否也需要負一部分的外洩責任?如果這
一次承審法官所要求的是零風險,只要風險大於零,哪怕機率微乎其微,行為人也會被評
價為過失,七月底八月初高雄丙烯外洩氣爆案中死傷的兩百多位民眾是否也需要負上部分
責任?再來,倘若法官認定檔案確實是李宗瑞親手流出,然依社會通念觀之,李宗瑞並無
外洩檔案之意圖,但即便完全沒有證據能夠佐證,法官卻依然故我加重其罪責,如此蠻橫
羅織入罪的手法便顯然違背了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
既然李宗瑞已經決定上訴,充滿論述瑕疵與非理性固見的二審判決到最高法院時被撤銷發
回高院更審的機率應該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