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anti27149: 結果有罪的都是用「實質影響力」定罪,反觀014還出來生 11/16 11:25
→ anti27149: 兒子,把錢匯海外頂多是結餘款申報不實,跟貪汙治罪條 11/16 11:26
→ anti27149: 例的重罪完全沒得比,司法一直被質疑標準標準不一,有 11/16 11:27
→ anti27149: 黨証就無敵的說法,很嘲諷但現實例子就在眼前。 11/16 11:28
來談「實質影響力說」吧
首先,林益世被質疑的部份分成兩個,第一個是當秘書長,第二個是當立委
當秘書長的時候那個部份,法官依照「以實質職務來說,秘書長影響不了經濟部決策」
打槍,意思是「反正我說說而已,你施顏祥(當時是施顏祥)有沒有聽我不能管」。
……法官也認定,林益世對施顏祥的決策毫無影響力,所以判了他「假借職務恐嚇罪」
就是實際上你根本辦不到,唬爛人家你辦得到,還恐嚇人家不送錢就完蛋的意思
不過,其實這就等於在問,民意代表收錢去「說說」到底行不行?
很妙的是我國法官的標準根本不一致
賴素如:收錢、辦事,有罪(判十年,還在上訴)
張花冠:收錢、辦事、無罪(還在上訴)
林益世:收錢沒抓到(真的)、辦事、無罪(貪污無罪)
高志鵬:收錢、辦事,有罪(二審無罪,更一審判七年六個月,還在上訴)
張花冠的承審法官還說,雖然有收錢,而且也做了一些有利的行為
但是因為無法實質影響行政機關,所以依照實質影響力說無罪
我看了完全發昏,話可以這樣說的喔?
至於林益世到底有沒有收錢?答案是,查無實證
首先是錄音帶,被查出有變造,失去證據效力,那實體金錢呢,沒抄到
是的,陳啟祥宣稱他送的是台幣,結果從林益世家裡抄出來的是美金加台幣,金額對不上
最後這個美金加台幣的部份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了他兩年
當然你可以說林益世拿去換了美金或怎樣,問題是他打死不開口,法院就沒證據
當初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候就有人質疑,定這個罪很糟糕
這個罪第一個可以羅織,反正我問你這筆錢哪來的,你說不出來就判刑
第二個,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本刑比貪污低很多
意思是說反正洗錢工作做的好,牙關一咬什麼都不認,那頂多就兩年而已
但是不管怎樣,這法律就是這麼訂了,你也沒皮條。
最後,為啥林益世還在外面生兒子?因為還沒定讞
但是這我就要說,陳水扁被抓進去羈押很久我就很有意見
這連押人取供都不算,單純就是關他給看他不爽的人看而已
我國法學界反對這種「看不爽就要押」的狀況,所以林益世大抵上是因此逃過一劫
但是也更突顯陳水扁當時被長期羈押,根本就是有人在背後搞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