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entalk 板規 20150119生效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5-01-19 12:08:56
Mentalk板板規 2015/1/19,自公布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2015/1/19 新增 8(1)、8(2)、8(3)、8(4)、8(5)
1.禁止發表下列文章(含推文);除下列罰則外,觸犯板規後刪文者,
額外禁言30日(例如文章罵句髒話後刪除、被噓到X1就刪除);
推文違規者,因無法退文,則於原處分另加30日。
1.1違反下列事項者文章刪除,累犯禁言0~30日並退文。
(1)廣告文、宣傳文、含18禁連結或內容,視情節加以永久禁言。
(2)未滿50字文章,標點、連結、新聞內文不予計算。
(3)非板主使用公告、警告、空白標題、全符號標題等。
(4)未經板主或ptt站方許可,以板或ptt之名義舉辦活動。
(5)問卷調查請來信徵得任一板主同意,並於發表問卷時標明校、系、
指導教授及同意板主,並使用[問卷]標題。
1.2違反下列事項者禁言7日,累犯禁言30日~永久及退文。
(1)注音文、火星文;無法使用文字表達者不在此限。
(2)鬧版文、挑釁文,由版主裁量,視情節刪除並退文。
(3)以偏蓋全、歧視、聲明排除特定族群,加問號也一樣。
(例:男人都會劈腿, 非處女都是PUMA,宅宅都很噁心,女人應該滾出這個板)
(4)教唆、鼓吹違反法律。
(5)無意義連推噓(空白推噓、只有符號推噓、語助詞推噓等沒有說明),
連推噓定義為同篇文章兩次以上,或同作者不同文章在7日內三次以上。
1.3.1 違反下列事項者禁言60日、累犯禁言90日~永久並退文。
本則事項為當事人檢舉乃論。
(1)公然侮辱特定板友。
1.3.2 下列為公然侮辱特定板友構成要件,實際執行狀況以個案論,版主裁量權為準。
(1)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2)特定板友:侮弄辱罵特定id,方違反本版規。例如以粗鄙言語,向特定id辱罵 。
(3)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
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判斷。
2.禁止刪改他人推文,當事人請求刪除者不在此限,違者禁止發言30日,
累犯者視情節給予90日~永久禁言並退文。
3.禁止任意公開他人水球記錄、信件、照片、個人資料等,違者永久禁言,文章退文。
徵得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但內文需註明。
若在他人文章推文散佈他人個資,該文作者有責任刪除該違規推文(或加馬賽克)。
若該文作者接獲當事人或板主通知,上站1小時後,仍不協助刪除,視為共犯,
禁止發言30天,原文退文。若該文作者發佈文章後未上線,
則視情節直接刪除該文章(不退文)。
推文違規者因無法予以退文,則於原處分另加90日
(1)如有實際被騷擾情事可至批踢踢違規檢舉中心(Violation)檢舉。
(2)如為初犯且公開之相簿或連結為非特定之人,水桶90日,累犯永久禁言。
(3)公眾人物之公開相簿不在此限。
(4)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散佈者。
4.轉錄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出需徵詢原作同意,
並於內文最上方附上原po同意的信件或水球以茲證明。
新聞不在此限,但請註明出處。違者禁止發言 0~30日,
被轉錄文章及含轉錄內容之回文一律刪除。
(1)轉錄自己文章(尤其是問題文),最多跨2個板,超過2板者,直接刪除不予通知。
(2)轉錄至本版之文章,其原作者若在本版為禁止發言期間,直接刪除不予通知。
5.公告文不得回覆,違者禁言7~30日並退文。
(1)有任何寶貴意見請至置底文[板務討論]推文或寄站內信與版主溝通。
(2)板主聲明可回覆的公告不在此限。
6.若被禁止發言期間,經查證用分身發文者,本尊分身即無條件永久水桶
(1)分身之認定方式由板主送至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申請查詢。
(2)禁言期間,請他人代po文章或推文,原禁言者及代po者增加禁言30日,原文退文。
例:假設A於 7/1 被禁六十日,他在 7/5 時請C板友代po,
那A的禁言天數就是 7/5 + 60 + 30, C的禁言天數就是 7/5 + 30 + 退文
7.累犯判定方式
(1)7日內連續違反相同板規者,視為累犯。
(2)結束禁言後觸犯和先前相同板規者,視為累犯。
(3)文章與推文均有違規者,視為累犯。
8.檢舉板友違規,請在置底檢舉文推文檢舉,
若有補充說明需要可擇一板主來信檢舉,並且信件以[檢舉]開頭。
(1)檢舉推文請附上文章(不論檢舉對象為文章或推文)代碼、檢舉對象id、違規內容、
違反哪條板規;補充說明之檢舉信同樣附上文章代碼、違規內容、違反哪條板規。
未有明顯違規者,板主不會回應或回信。
檢舉推文禁止出現文章代碼、檢舉對象id、違規內容及違反哪條板規之外之文字,
違者禁言7日,不列入前科計算。任何補充說明事項請善用站內信。
(2)置底檢舉文禁止檢舉推文之外之推文,違者禁言7日。不列入前科計算。
(3)板務及禁言問題請禮貌來信,內容須聚焦於違規事實的說明。
若濫用檢舉信陳述無關檢舉案之事項,則不受理。
(4)1日內,單獨id提出檢舉案超過1件(以個案論,而非來信數),
ex.A觸犯某一板規之文章 或/及 推文
或A觸犯某一板規之複數文章 或/及 複數推文為1件檢舉案
除涉及違反板規1.3.1外,禁言7日,不計入前科計算。
(5)14日內,單獨id提出檢舉案超過2件不成案者(以個案論,而非來信數),
除涉及違反板規1.3.1外,禁言14日,不計入前科計算。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19 12:20:00
板主權限僅限板內,站內信的內容卻在看板水桶這不合理有點類似隔空水桶了。
作者: ferminyu (素小天)   2015-01-19 12:24:00
8.2有點奇怪@@
作者: ntu112 (台大就是屌)   2015-01-19 12:36:00
這個版怎了!!天天修版規= =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15-01-19 12:47:00
不受理就好了,不然用站內信桶人被申訴你會很麻煩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5-01-19 13:09:00
開檢舉板就好了啊
作者: rabinson (何時無事一身輕?)   2015-01-19 13:10:00
可以翻譯嗎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19 13:13:00
檢舉王你不要一直想開檢舉板啦= =檢舉板到底有什麼必要?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5-01-19 13:14:00
8-3 8-4 有點誇張了 很多違規的時候會有問題8-3 8-4 有檢舉板就可以取消了板上有突發鬧版事件 只能檢舉一件... 昏倒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19 13:25:00
沒有檢舉板也可以取消阿= =a喔!這樣改就變成檢舉是在板上了,就是板主管轄範圍了。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5-01-19 13:44:00
還是可以跟板主私信檢舉啊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19 13:45:00
私信檢舉不受理哩?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5-01-19 13:48:00
我記得高層有判例說還是要受理耶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19 13:49:00
好笑了,站長自己都可以隨便拿理由不受理檢舉按了。你看小組也有設定理由不受理檢舉案他們是要怎麼以身作則啦XDD最後頂多變成,寄信給板主,板主無回應。然後照慣例上小組,讓小組長坦。等小組長慢慢判,判到要受理的時候再說就好了。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5-01-19 13:54:00
如果要退文 是有速件的喔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19 13:55:00
你說怎樣的速件?在哪有規定可以看?
作者: ferminyu (素小天)   2015-01-19 14:19:00
請問用手機版的要怎麼檢舉?沒檢舉過我問爽的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19 14:20:00
就,推文啊!
作者: nonocom   2015-01-19 14:25:00
檢舉姬真的好怪好怪好怪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5-01-19 17:52:00
請問哪裡怪?
作者: exerexer (培養興趣一次一樣)   2015-01-20 10:07:00
檢舉門檻太低 會不會被亂檢舉說人無知都可以入桶 以後發生什麼光怪陸離的事我也不意外惹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5-01-20 13:35:00
基本上只要當事人覺得自己名譽受損就可以提告了特別是用「抽象的價值表示」去貶低他人名譽所以並不是過往的行為沒有踩線,只是因為沒有人提告而已堅持要用貶抑他人名譽的方式才能討論,我覺得才叫光怪陸離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21 13:50:00
判定標準到底是什麼?怎樣的貶義詞彙算違規?
作者: exerexer (培養興趣一次一樣)   2015-01-22 10:27:00
沒錯!!只要覺得被侮辱就可以提告!!但有提告又不定被判有罪…何況版主一直強調的貶低人格 請問您的容許範圍到底有多寬?會不會有受理檢舉最後判無罪的情況?還是只要檢舉就有罪?板主還是定義清楚後比較好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5-02-02 12:47:00
贈送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5-02-11 13:18:00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5-02-13 11:43:00
#1Kt8uq3f (MenTalk) 五篇未滿50字 水桶14日 退文兩篇不加在板規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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