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ccess0409 (貢糖新衣)》之銘言:
: : 2.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 :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30日起2倍遞增。
: :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
: : 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
: : 2.1.人身攻擊:以嘲諷、辱罵、責備、貶低、臆測方式
: : 談及本板參與者在該討論串以外的個人因素。
: : 2.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 : 無違反2.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 : EX:FinalAce喜歡吃滷肉飯<=當事人檢舉即成立
: : 2.3.不須指明對象,凡從脈絡中可推知所稱對象者即成立。
: : 推 shukevin: 加一條,禁止叫別人情聖 02/16 15:41
: : 這可以引用2.2不實指控
: : 只是很容易蒐集你調戲女生的推文證明屬實
: 所以說穿了這條就很有利於小團體成形啊
我不太明白你的小團體論有什麼根據= =
: 今天我對A比較友好,對B比較不友好
: A叫我某些稱號,我不去檢舉他
: B一叫下去,我就去檢舉
: 那是要判還是不判
這是會判的,板規寫了就是照用。
我有考慮到這點,所以初犯只有水桶三日。
就只是警告意味,提醒鄉民注意哪些人不喜歡被開玩笑。
畢竟開玩笑總要選對象的。
明知對方不願開玩笑,還硬要開,那不就成了故意找碴的白目嘛?
: B確實造成我不舒服,但A是我朋友,
: 我爽怎樣讓他叫就怎樣讓他叫呀
: 判下去,B倒楣了,B也沒有賽亞人戰力衡量眼鏡
: 他哪知道自己跟我沒有好到那麼好
: 他也就只是跟著板面上大家一起玩鬧
一開始不知道,情有可原。
所以我設計初犯只桶三天,就是讓B有知道的機會。
: 不判,那就很怪了,朋友可以叫我阿呆,
: 不代表別人就可以叫我阿呆
不會不判的,所以這個假設我就不回答了。
親疏遠近有差別,相處模式自然有差別。
女友願意給督,不代表陸上隨便一個陌生女人都可以督。
這不就是關係不同導致相處模式不同嗎?
: 還有舉證的責任是誰要負責呢?
: 這也可以出個題目考考看
: 要學現實中的法律不是自己搬了本小六法念念法條即可
: 有那麼簡單的話,為何律師、司法官考試還要限制特定科系
: 這種「滷肉飯食用與否」判法
: 我還是第一次看過啦
: 顆顆
: 就好像我到路上指著一個人說:「齁!你吃過滷肉飯齁!」
: 他就去告我的意思相當
: 耶?這不就是通稱的訟棍嗎
這個嘛...你是念法律的?是嗎?
如果是的話,我尊重你的專業。
但在PTT上是沒辦法完全照抄現實法律實務的。
PTT立法院都沒成立,規定不見得具有民意基礎。
管理人員不見得受過專業法律訓練以及國家考試認證。
這種環境照抄現實法律運作模式絕對是搬石砸腳。
至於舉證的部分,你可以看一下置底檢舉區寫什麼。
(1)檢舉推文請附上文章(不論檢舉對象為文章或推文)代碼、檢舉對象id、違規內容、
違反哪條板規;補充說明之檢舉信同樣附上文章代碼、違規內容、違反哪條板規。
這應該是你所說的舉證吧?這樣有回答到問題嗎?
: 就說閒聊板可以輕鬆一點
: 結果搞成這樣
: 要搞小團體就搞呀
: 顆顆
這樣很輕鬆阿@@"
據你所知,有哪個板罵人只水桶三天的嗎?
另外,上一個板本的板規是60天起跳。
某凱還在蹲。
所以我想應該是很輕鬆了。
輕鬆不等於隨便,如果明知誰跟自己不合,那就不要跟他開玩笑就好了。
挑釁、製造紛爭、妨害名譽都是站規明文禁止的。
板規依據站規要求做限制合情合理。
而且更清楚的描述定義,規則清楚板友才有所適從。
不然定的模模糊糊的,就變相擴大了板主的心證空間。
反而容易造就板皇。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感謝提問,歡迎提出其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