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的大法官解釋如下:(釋字第五五四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
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然而,針對此一理由,主張廢除者多認為
一、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分為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
通姦罪置於社會法益部分,但社會並不會因為通姦而受到損害
所要保護的社會法益概念太過模糊
在個人法益部分,是以保護個人的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為主
個人的情感並不在保護範圍之內
二、夫妻感情不睦的情況下,婚姻與家庭的和諧已無期待可能
在此情況下,通姦罪所保護的法益已然無存
需要保護的法益不存在,則此法律當然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三、實務上,常見的是起訴後又針對配偶取消告訴
變成實質上只處罰第三者的法律
與處罰對婚姻、家庭不忠者的目的相違
而通姦罪又不以有故意為必要
造成往往都是只有不知情的第三者受到刑罰的結果
也因為其為告訴乃論,可能會造成仙人跳的結果
四、被背叛的一方仍可透過民事求償獲得相應的賠償
※ 引述《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之銘言:
: ※ 引述《T50 (打不贏二二)》之銘言:
: : 被偷人
: : 你們的感情生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