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王姓兇嫌殺小女童一案,固然該當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之
構成要件,也無阻卻違法事由而有違法性。
但在行為人因一定之犯罪行為而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資格上,也就是責任
能力上卻有爭議。
當我看到新聞上說他自稱「堯」(中國上古時代的五帝之一),以及從
他家搜出筆記本提到「反共抗俄」、「秦始皇」、「川島芳子」等等的詞語
,以及在檢調偵訊時說「要找四川的小女孩傳宗接代」,其實已經顯示他的
精神狀況可能是有問題的。(只是鄉民們大概會說又有人在裝瘋了。)
但我論既使經過精神鑑定王姓兇嫌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法官也不敢冒然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基於其無責任能力,而不予以處罰,因為本案的社會輿
論實在是太大了。倒是比較有可能會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而減輕其刑,最終
不會判王姓凶嫌死刑的。(第19條第2項條文是「得減輕其刑」,而不是「
必減輕其刑」。)
★其實我認為應該檢討的是台灣為什麼不對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列管,
而是放任其到處趴趴走,等到出事才……
★另外一件事情是本件不知道為什麼要扯上廢死?台灣刑法目前仍然有
死刑的處罰規定,判不判死刑是法院的問題,而執不執行死刑是法務部長的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