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名詞,是我最近在正晶看到的。
內容涵蓋的意思大概就是有連帶關係都要一起審理的名詞。
例如今天我跟朋友A吃飯,結果隔天我去把太白粉水丟到女同學的太和發霉房
朋友A也同時幹了這件事情但是他在別的地方犯案
所以兩個案子要一起審理,因為我們兩個有碰頭,然後在別的地方丟太白粉水給女同學喝
讓他誤以為是洨~
就算是今天朋友A在高雄犯案我在天龍國犯案 也是要一起審理。
因為無法切割,也切割不清。
就算今天只有我犯案,但是朋友A跟我吃過飯也是要接受審查。
因為可能是他唆使我去幹丟太白粉水給女同學喝的事情。
又或者是今天有人送兩千萬來我家給我。
結果同一個時間點有人也送三百萬給我的鄰居,我們兩個都拿到錢。
我跟我的鄰居也絲毫不認識,但是也可以當連續案審。
就是說 有連帶關係,或者是在同一個時間點犯案都可以稱為連續案。
邏輯感覺很奇怪,然後也很牽強。
就是靠著因果關係去辦案的感覺。
然後很多人都這樣被審理。
我也不懂這個名詞的定義性在哪裡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6856,c1165-1.php
求PTT0219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