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當黨產條例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2016-07-25 20:25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歷經一整天的表決,立法院剛三讀通過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未來國民黨及其附
隨組織所有非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之捐贈、孳
息以外之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自公告日起禁止處分,所有不
當黨產都需予返還,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
新法規定在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追討
不當黨產。委員由行政院長派任,同一黨籍者不得逾三分之一,委
員會可向有關機關調閱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並可要求法人、
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
1945年至今所取得 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新法明定規定,政黨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的補助金及相關
孳息外,政黨、附隨組織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今,取得或交
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條例公布日還存在的現有財產
,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若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者,應命該政
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國有、地方自治團體
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如該財產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
、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新法還訂定吹哨者獎勵條款,只要提供政黨、附隨組織、受託人,
隱匿或遺漏申報黨產或不當取得黨產之資料,而因此討回不當黨產
者,就能獲得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