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雖然說標題是討論,但是分類在抒發,有經驗的大叔們一定知道是怎麼回事了。
是的,因為部分討論內容所以在人生中有了小皺褶。
可能會連續幾篇文章都是這類無聊的主題,有興趣的歡迎回推文回信。
今天法盲如我文章會在提到隱私權,
然後在"肖像權、表達意願後尊重、自由極限"中打轉。
首先講到隱私權,這是一個很奇妙的東西,
因為他被侵犯之後並不會少,權益損失無法真正量化。
但是隱私權的侵犯很好定義,主要是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做出各種羞答答的事情...
我是指令人不悅的事情。
關於肖像權定義很簡單,但是被侵犯的定義似乎很困難
沒有表達或舉發前,究竟被"繪畫、拍攝、雕塑"等行為到底算不算侵犯了肖像權?
理論上算是,因為你要先詢問意願才能做出上述行為,不然就算侵犯。
但是實際上呢? 街拍的、GoPro的、行車紀錄器的,無法區分的多了去。
這也是為什麼沒有辦法明確規範和懲處吧? (不負責任猜測
在某些地方人們對"未主動詢問意願即進行上述行為"的容忍很寬鬆,
某些地方就很嚴苛。
今天發生癥結的點在於,
我認同"在沒有違反其意願的情形下做出任何沒有傷害的舉動"都是自由的一部份。
頂多約定成俗的認為他沒有禮貌。不知道對這方面有沒有甚麼意見?(挖坑
但是有些人不認同,她認為"應主動詢問意願才可以進行上述行為",
以及"針對特定人士拍攝是相當噁心的事情,在前提非藝術、犯罪預防下"
(我覺得相當唯心的判斷)
同時牽扯到的是自由意志的表達與結構壓迫,最後結論是同理心的缺乏。
我"尊重"所有表達出來的意願(沒有表達即可無視),
她認為有許多情況的結構會壓迫表達意願,所以應該以同理心猜測之。
但是問題來了,我的同理心肯定不等於別人的同理心啊,
況且,如果你不表達你的意願,我到底怎麼能夠肯定呢? 如果誤會呢?
然後就可以岔題到前幾天與她談及的,
"因為男生擁有強暴的能力,所以在判刑上總是吃虧,
所以以後我們還是全程錄影並且從女上位開始,
這是避免被誣告浪費社會資源及宣讀超長的SOP等不浪漫行為"的方法。
很顯然的,有這個前提就是因為我的踹側很容易不等同你的暗示,
當然,因為她被這種暗示表到的機會不太多,被暗示誤會困擾的機會可能還多點。
缺乏同理心或許真的可以被教育出來(以我為例),
從小的家庭教育和社會觀察讓我理解到"有需要就要爭取與表達",
啊你都不表示了我怎麼幫你?
所有的沉默就會被當作無視,即使背後有要付出的代價,
但是起碼"要讓對方知道你不是好惹的"
所以結構上的壓迫是很自然的事情,但這就是自由的代價不是嗎?
並非"人人平等,只是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而是"人人自由,只是每個人願意為自由付出的代價不同",
所以我才更尊重表達出來的意願,沒有表達,憑甚麼要讓其他付出代價的人給予尊重?
胡言亂語到此為止,歡迎針對某些細節討論,在此僅拋磚引玉,跳痛寫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