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小組代管臨時板規 (2016.12.02)

作者: steve1121 (o'.'o)   2016-12-02 13:04:21
一、處理原則
 (一)板主對於違規之文章或推文可於公告後刪除。
 (二)欲檢舉者請於置底檢舉區推文,恕不接受站內信檢舉。
 (三)對於板主判決有異議者,可先寄站內信向原判板主說明,原判板主會判定是否
    變更或維持原判決。對最後的判決仍不服者,可前往組務板 L_TalkandCha 看
    板進行申訴。
二、板務規定
 (一)文章內容或推文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酸人等行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處分,惡意連續推文、未經他人同意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
    者視同挑釁,違者禁言30日。
    發言內容具有對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等情
    事者,板主得視情節輕重給予禁言30日以上與退文之處分。
 (二)禁止發表問卷、廣宣等文章,違者禁言30日。
 (三)文意過於簡略者,未滿30個繁體中文字,違者禁言30日。
 (四)每人每日限發5篇文章,包含自刪與板主刪文,違者禁言30日。
 (五)轉錄文章需符合板規並徵得原作者同意,非原文作者本人需增加30個繁體中文
    字以上的心得,違者禁言30日。
   (原轉錄文之內容或推文有違反板規者,則由轉錄者概括承受)
 (六)禁止恐怖連結、噁心連結、病毒連結、18禁連結,違者禁言30日。  
 (七)使用者於禁言期間,禁止分身發文或推文,經帳號部判定為同一使用者帳號時
    ,原禁言帳號及分身帳號除違規之禁言日數外,追加禁言90日。
 (八)禁止未經同意公開他人水球記錄、信件、照片、個人資料,違者禁言30日並退
    文處理。
 (九)非本板板主、直屬組長或群組長、站長,禁止使用或回覆公告,違者禁言30日
    並退文處理。
 (十)惡意鬧板者,板主得視情節輕重,處禁言30日以上與退文之處分。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6-12-02 13:05:00
不能刪推文了QQ
作者: bluemoon2006 (明鏡止水)   2016-12-02 13:05:00
作者: leo921080931 (小飽)   2016-12-02 13:05:00
附議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6-12-02 13:06:00
附議啥鬼啦 不能刪推文我難過
作者: leo921080931 (小飽)   2016-12-02 13:06:00
黑單就好啦XD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6-12-02 13:07:00
你不懂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12-02 13:07:00
不能狂噓72了 我難過Q.Q
作者: tigotigo (鐵劍)   2016-12-02 13:07:00
閒閒沒事發現文 就被組務包圍
作者: laurenceliu (催眠大師 Q'_'Q)   2016-12-02 13:12:00
還好還能噓
作者: lim3 (林珊小肥宅)   2016-12-02 13:16:00
不能刪推文QQ 這邊很多亂推的耶… 可以申訴嗎
作者: kkkmmmsherry (雪莉兒)   2016-12-02 13:18:00
不能狂噓了
作者: earl1122 (黑虹)   2016-12-02 13:26:00
哈哈116的水準哈哈
作者: SunSky0126 (昊SunSky)   2016-12-02 14:53:00
有一個月起跳,幫QQ
作者: Sioli (客人)   2016-12-02 15:26:00
什麼規定 不行酸人?
作者: mamajustgo (不是武藏 是又八)   2016-12-02 15:45:00
第一條指稱的挑釁到酸人,是經當事人檢舉才審,還是代管自由心證?
作者: CCLLOW (饅頭宅男廢女神)   2016-12-02 15:51:00
這邊很多很奇怪的推文……QQ
作者: steve1121 (o'.'o)   2016-12-02 15:56:00
第一條第一項經當事人檢舉即受理處理。第二項針對特定族群則任何使用者皆可檢舉。
作者: laurenceliu (催眠大師 Q'_'Q)   2016-12-02 16:11:00
那邊來的第一條第幾項罰你重讀 然後重新發一篇公告
作者: SunSky0126 (昊SunSky)   2016-12-02 16:14:00
這才是第一條第一項哦一、處理原則 (一)板主對於違規之文章或推文可於公告後刪除。
作者: ganlinLABA (LABA)   2016-12-02 16:17:00
欸欸 你要講的應該是第二條吧 眼睛揉一揉再看一下吧哎呀 糟糕 我這樣是不是在酸你啊 嗚嗚 不要檢舉我啊QQ
作者: mamajustgo (不是武藏 是又八)   2016-12-02 16:26:00
理解,感謝
作者: whenever7963 (Picket Destroyer Type-0)   2016-12-02 17:06:00
問:本篇公告前的行為是否適用舊板規?
作者: bronco5229 (野馬)   2016-12-02 20:34:00
文字獄?
作者: whenever7963 (Picket Destroyer Type-0)   2016-12-02 20:36:00
我記得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項不冠數目字?
作者: oolong99 (烏龍)   2016-12-02 22:12:00
:1.本人並無謾駡中華民國空軍,本人所言是針對obvo。 2.本案obvo才有資格提出檢舉。我在檢舉區推的文,不知道為什麼會跑來這
作者: steve1121 (o'.'o)   2016-12-03 11:54:00
To whenever: 本篇公告僅適用於公告後的違規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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