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8-08-21 22:50:00如果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你的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否則不能隨意臨檢你。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but上面說的通通都是屁,實務上你不配合警察臨檢的話,通常就會帶你到警察局去。告也沒用,有某位楊姓律師因為常常被臨檢,試過了很多次了,法院都判警察無罪。更惡劣的警察看你不配合的話,還會想辦法用話激你,你罵他們的話,側錄器的影像檔會被剪接成只有你罵警察的部分,然後你會被以妨害公務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