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
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
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
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
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上述解釋文重點:
一、同性之間有婚姻自由權。
二、要修正民法或制定專法屬於立法院的權責,由立法者自行決
定。
三、該釋字公布後二年之後(民國108年5月下旬),如果立法院
沒有修法或制定同性婚姻相關法律的話,同性二人可以持兩個結
婚證人簽名的結婚書面契約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由於大法官解釋,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
所以,不管你我支不支持,同性之間都有婚姻自由權。
至於同性那五個公投案,有幾個是重覆的,只有兩個重點:
一、同性婚姻是要修正民法,還是制定專法?
(一)挺同:修正民法。
(二)反同:制定專法。
二、國中小學要不要實施有關同性之間的性教育?
(一)挺同:贊成。
(二)反同: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