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
有一A,A配偶,及四個兒子,A名下有兩房產,配偶名下也有兩房產。
今日如果當A死亡
沒有遺囑,有一配偶及四個兒子的情況下。
想請教版上先進幾個問題:
一. A的兩房產,照理說是配偶先拿兩間房產的各1/2,而後此兩間房產的各1/2再由配偶
與四個兒子均分,等於最後配偶拿了兩間房產各60%,其餘兒子各10%,我這樣理解
是否正確呢?
二. 今天A的配偶打算全拿(這點四個兒子沒意見),但後來說想直到即將百年之際,
立遺囑將名下四間房產的1/2(指每個房產的1/2)給大兒子,最後四間房產大兒子
各拿1/2,另外1/2(指每個房產的1/2)均分給老二~老四,最後四間房產老二至老
四各拿1/6,這樣子老二至老四可以行使特留分,強制四個人各分1/4嗎?
三. 承二. 四名兄弟對父母皆無不孝之紀錄,A之配偶想這麼做是因為大兒子最不會賺錢
還會跟父母還有外面借錢欠錢,是最令他擔心也是他最疼的兒子,但這樣對其他三
位真的不公平(老二至老四給A配偶現金孝親費還是給最勤的,而且大家都還住在一起
,還會帶父母出國玩),所以真的很不懂A配偶的邏輯是什麼…
四. 承三. 若A之配偶若干年後為了大兒子或被大兒子慫恿,立遺囑做二.所述之事甚至更
過分寫老二至老四不孝,老二至老四如何可以證明自己無不孝而行使特留分,大家公
平分全部1/4呢?
哀…其他三名兒子說早知道就少給一點孝親費,多欠一點錢了…
懇請各位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