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是這樣
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
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但大法官認為有再討
論必要,3月31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
示意見。
這是重點
把憲法放一邊,刑訴這方面的規範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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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也是當天言詞
辯論重點。
刑訴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
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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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覺得很有可能無罪
情慾流動的人性
朱熹去人欲的道德標準
引頸期盼著大法官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