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不過大概就跟應付高裝檢一樣
: 能看不能用
: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73414&title=%E5%9C%8B%E9%98%B2%E6%B6%88%E6%81%AF&SelectStyle=%E6%96%B0%E8%81%9E%E7%A8%BF
: 105/12/07
國防部高層昏庸無能,所以沒有設想「前線(最可能與敵接戰區域)」該怎麼制止空拍機
侵擾營區。你說的這個國防部規定,頒布出來是用在非前線的機場的(你省略了關鍵內容
)了:
: 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違法進入軍事基地因應措施
: 一、前言
: 鑑於國內陸續發生空拍機闖入機場、軍事營區,與撞擊民人等嚴重危害國防
: 與飛航安全事件,為防範我軍事設施與電子參數,遭有心人士以改裝空拍機
: 實施拍照、偵蒐,國軍將採取主動措施執行違法取締。
: 二、禁止施放區域:
: ......43......
: (註:明定禁止放飛的機場及其範圍)
答:
(一)松山、桃園、新竹、清泉崗、嘉義、臺南、岡山、屏東、高雄、佳山、花蓮、豐年、志
航、馬祖、金門、馬公、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20個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
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這個規定是針對上述區域。上述以外區域,跟這個規定無關。例如這次地點是二膽島。
: 三、國軍因應措施:
: (一)有人駕駛之「超輕型載具」逾越活動空域時,記錄違規航機(載具)型別
: 、特徵、機號、時間、位置等資料,並檢附雷達航跡記錄圖,向相關業管部
: 會舉發。
: (二)遙控無人機於軍用機場、營區外活動時,記錄無人機型式、特徵、時間、
: 活動區域、攝影事證等資料,通報警察機關協助查明施放人企圖與辨明身分。
: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規定,國軍對顯有危害及有侵入之虞之有礙飛航
: 安全物體,將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
: (四)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
: 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除向民航局告發外,將「行政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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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一定是要做的。但是法規上寫「除....外」,是指連後述的也一起要做。
而一起要做的方式有好幾個,任選一個即可。
: 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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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對上述20個地點)就上述狀態給出了士兵可以擊落的法源(規定也算法源)。
既然有規定當行為依據,其他什麼坊間有些人說的「士兵在符合上述要件下開了槍會被
處罰」之類就是鬼扯(不開槍才是失職,小心沒拍到長官馬屁,拍到馬腿被處罰咧)。
現在關鍵就是昏庸的國防部高層有沒有想到這個規定的「處置的區域」理應「包括前線」
,所以趕緊修改內容,將前線也納入?
以及,規定已經有了,如果基層(例如駐守松山機場的)連長私自以怯懦心態不當解釋叫
士兵在碰上類似情形一律不開槍,只通報戰情即可;那麼國防部要懲處這類連長。
: (五)並視行為人違法態樣,分別移送憲警、檢察機關依「中華民國刑法」、
: 「國家機密保護法」、「民用航空法」等規定究責。
: (六)三軍司令部將持續向民眾宣導,說明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飛航與軍事安全
: 之危害嚴重性,預於1個月後(106年1月10日0000時起)依法取締。
: 根據105年這篇新聞稿
: 飛到營區內就是干擾或擊落
: 在營區外的才是只要監控
: 可能又要說哨站非屬營區內或是在哨兵頭上還沒進到營區內?
題外話:
就我接觸經驗所知,國防部(尤其老陸背景的)高層腦袋弱智、處事低能,遇到麻煩時跟
中共沒兩樣,其腦袋只想得出派麾下腦袋同樣不長進的打手在網路論壇上講沒說服力的話
為高層護航(護航說詞還同樣可笑卻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