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umenes30 (Eu不知道了)》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XOl73kI.png
: 大概這兩個地方是屬於國際公海
: 目前國際公海並沒有禁止核試爆
現行國際海洋法沒有完全禁止在公海核試爆,但是試爆國要注意防範核試爆後的核能污染
不能妨礙其他國家的航行自由。
至於「趨勢」上國際法「正在」(換言之還沒完成)形成一般的國際法原則,例如「全面
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但雖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但列名某類名單國家獲其本國國會批准的
情形,未達本條約附件規定的門檻,所以尚未生效)。
學者陳貞如的觀點(節錄):
2.公海核武試爆之合法性問題
延續前述,Proelß認為縱然符合《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亦
未能合法化所有在公海之軍事活動,公海核武試爆即為一例。
長久以來,公海核武試爆合法性即存在爭議,其無從單純由建
立規範基礎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禁止之,或透過國際法一
般原則一概稱其為違法。由於公約有關海洋和平使用之條款,
並未明文全然禁止公海核武試爆,呼應公約並未認為軍事活動
或是海洋之軍事用途違反海洋之和平使用。所涉之相關國際法
問題,必須從以下兩個角度詳細檢視之。
....惟若核能污染危害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時,亦將有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87條第2款要求行使公海自由時,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之義務。....
二則,若從各別限制核武試爆與使用之條約出發,....
....延續前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8條和平目的之論,
此類禁止核武試爆條約和「國際公域」無核化條約明確禁止相關軍
事活動,部分並設有查察制度,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8條並
無類似安排,亦欠缺實質內容。....
綜合前述,一般來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定之和平目的
或和平使用之條款,並未被解釋成完全排除海洋之軍事使用或禁止
海上軍事活動,亦無從被解釋為禁止於公海之軍事活動。若為針對
特定海洋軍事使用進行限制,應透過其他管制方法加以規範,以維
持既存世界武力均衡,確保國際穩定和國家安全。
: 全面禁止核試條約美中都沒有批准
: 假設在這兩地方同時核試爆
: 是不是能創造出一個時間上的延緩
: 以及援台更審慎的評估
: 只要時間一慢
: 就能為攻台創造更多時間?
有此可能性。所以美國要思考的是看用什麼方法「事先阻止」中國這麼做。
不然中國宣佈要在台灣東邊的公海實施核試爆,美國也很難說中國對週邊各國「發出第一
擊」等同對核污染擴散到的週邊各國開戰。只要中國不鬆口「承認」「就是要『故意』製
造核污染影響週邊各國」,在外交記者會嘴砲說「啊,不小心沒處理好核試爆後的污染」
即可降低跟「故意為之」相比的可非難性,更遑論跟「以核武攻擊」的態樣相比。
中國在某處公海核試爆以後,該附近海域確實有核污染(中國政府也不會鳥相關國際法去
防止核污染擴散);而中國在公海製造核污染之舉,在還要面子顧及國際法對公海核試爆
並未全然禁止的西方世界裡,「可非難性」跟直接核武攻擊有輕重區別,在公海核試爆的
可非難性比「在公海以核武直接攻擊某目標」低。
這確實是個先前沒討論過的中國用以拒止美軍行動若干時間的動作招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