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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紅十字會網站
裡面可以看<<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雇傭軍國際公約>>
其中對僱傭兵進行了兩種定義
但我對於裡面的定義有些疑問
第一個定義,即第一條第一項的b提到僱傭兵的報酬必須是"這項報酬遠超過該方對其武裝部隊中擔任相同職級和任務的戰鬥人員所
承允或給予的物質報酬"
對於這條定義我的疑問有兩個:
1.各國的經濟條件不同,一些國家如用本國現役軍人薪資或甚至較低的薪資聘請僱傭兵
對於一些較窮的國家的人而言同樣可以帶來吸引力,使其產生為賺取利益而戰的動機
也就是說假設其他其他條件都符合,只差在這些"僱傭兵"本身較窮
故等同正規軍的薪資,也能激起他們為賺取這些錢而戰的強烈動機
這樣這些人何故不算傭兵?
2.如果這些傭兵是透過那些軍事服務公司請來的人員
且參戰國付錢的對象是這些承包商,而非直接給予這些傭兵
那麼這條定義要如何解釋這類交戰人員是否為傭兵?
承包商支付給僱傭兵的薪水多是浮動的,可能有時獎金很高,但平時可能並不比正規軍好
這樣要如何評估這些交戰人員的收入相較於正規軍如何?
對於第c提到交戰者不可是交戰方的國民或占領區的居民
這裡的問題有兩個:
1.如果交戰國透過軍事服務公司請到的交戰人員中除了外國人外,還有部分本國人
這時這些本國人即便其他條件都符合,是否也不能算僱傭兵?
2.如果衝突的一方是民間叛軍,而他用金錢或其他利益聘請了動機單純為賺錢
而非其他理念參戰的本國國民,且該國民來自叛軍控制區之外
若將來有衝突方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他們隨時可能會跳槽
不將這類人列入傭兵是否合理?
對於第d,也有兩個問題
1.若該衝突為兩國之戰,衝突一方的武裝部隊成員是否涵蓋民間私辦武裝(私辦民兵)?
2.若私辦民兵花錢邀請外籍人士參與戰鬥(烏克蘭似乎有這類案例)
且參戰的外籍人士實際動機為獲取利益,而非真為理念而戰,這類人算傭兵嗎?
至於第二種定義,也就是第一條第二項,似乎定義的更寬泛
只要求參戰者被招募的目的是推翻或破壞某國領土完整
且參戰者是為利益而戰,並且不是受侵害國的公民
亦非他國派的公務,且非事發這片土地的國家的軍隊成員
就算是傭兵
因此照這樣看如果有國家:
1.擁有外籍兵團,且許多成員加入兵團的目的是為了對他們而言豐厚的收入或其他利益
2.動用該外籍兵團入侵他國,並破壞該國領土完整
那麼這些外籍兵實際上是符合者些條文的,例如過去當英國廓爾喀軍團參加錫克戰爭時
還有參加八國聯軍之役時就屬於條文裡對傭兵的描述
但這樣說,當交戰雙方利用自己外籍兵團爭奪有爭議的領土時
又要如何判斷誰的部隊符合"破壞一國領土的完整"標準?
還是說這會變成交戰雙方及其盟友各自解讀的問題?